男子酒驾再犯不准罚钱得入监 妻提异议获法院撤销

为了严查酒驾,各县市警方扩大酒驾拦查取缔勤务,台湾高等检察署也订出「5年内3犯」酒驾,不准易科罚金的原则,要求各地方检察署,严惩酒驾累犯。(资料照)

台中市郑姓男子今年3月因酒驾被检警拦查起诉,台中地院依公共危险罪判处3个月有期徒刑,检方认为郑男市酒驾累犯不准易科罚金;眼看郑男得入狱服刑,郑妻向法院声明异议,法院审理认为郑男是第二次酒驾,撤销检方裁量指挥,准予易科罚金;检方得抗告。

为了为严惩并遏止酒驾,各地方地检署今年初以来,接连发布新闻稿指,针对酒驾累犯将不准易科罚金,直接命入监执行;台中地检署因此针对郑男的判决,不准易科罚金,要将郑男发监执行。

眼看丈夫得进监狱坐牢,郑妻赶紧向台中地院声明异议;她指出郑男是家中经济支柱,若入监坐牢,家中经济来源恐中断;也替丈夫辩解,去年8月和今年1月酒驾,酒测呼气浓度分别为0.39、0.28mg/L,虽超过0.25,但浓度不算很高,且也未发生车祸,或异常、危险驾驶行为。

郑妻称,第二次酒驾,丈夫是前一晚在家中喝啤酒,隔天觉得酒退了才开车出门工作,没想到年纪大了代谢变慢,被拦查酒测呼气时浓度才会超标,直接发监不准易科罚金,有违比例原则。

台中地院法官审理时认为,法务部就酒驾再犯发监标准是「5年内3犯酒驾,原则不准易科罚金」,但也列出5项但书;而郑男的累犯认定,是曾在2019年7月因业务过失致死获得缓起诉,去年8月首次酒驾,则被判刑2月、缓刑2年确定。

台中地院法官审酌,郑男今年酒驾是第二次再犯,业务过失致死获缓起诉,是因郑男担任工地负责人,未注意并落实工安防护,导致员工不慎意外摔死,赔偿和解后获检方缓起诉,过失犯罪与酒驾性质迥异,中检之指挥检裁量权有瑕疵。

考量郑男二度酒驾判决确定,执行期间自自3月31日至6月30日期满,若法院仅撤销再经由检方重行决定,加上往来程序时间,形同让郑男完全未获救济,因此裁定撤销台中地检执行指挥书,并直接谕知准予郑男易科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