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酒駕不准易科罰金須入監 法院認非累犯裁定撤銷

李姓男子因酒驾被判刑4月确定,士检令不准易科罚金、易服社会劳动,须入监服刑,李男声明异议。士院认为,李男非5年内3次酒驾获判6月以下徒刑的累犯,裁定撤销执行处分。

士林地方法院裁定书指出,李男于民国111年11月21日凌晨饮用啤酒后,同日上午10时许骑车遭警方拦检,酒测值达每公升0.48毫克。

案经警方移送,士林地检署依公共危险罪嫌起诉李男,士院判处李男有期徒刑4月,若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

士检执行科审酌,李男为5年内3犯酒驾被告,若不收监执行,难收矫正之效或难以维持法秩序,令李男不准易科罚金、易服社会劳动,须入监服刑。李男不服检方执行处分,向法院声明异议。

士院调查,李男于97年间酒驾获检方缓起诉处分确定,又于107年间酒驾被判刑2月得易科罚金确定,本案于111年间判刑4月得易科罚金确定。

法院认为,李男犯3起酒驾案时间相隔甚远,且97年间涉犯酒驾未经判刑确定,不构成5年内酒驾判6月以下徒刑的累犯,又于犯后主动寻求戒酒治疗,因此裁定撤销执行处分,并由士检执行科另作妥适处分,仍可抗告。

※ 提醒您:禁止酒驾 饮酒过量有碍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