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苏大妈惨了!滥诉「易科罚金被撤销」…得入监服刑100天
▲台南「苏大妈」确定要入监100天了。(图/资料照/记者黄孟珍翻摄)
台南检举达人苏大妈2018年9月间因大闹诊所,被依违反《医疗法》判刑5个月确定,得易科罚金15万1千元,孰料,她之后仍不改滥诉、滋扰公务机关的行径,决定撤销剩下2期的易科罚金。苏大妈不服向台南地院声请异议,但遭到驳回,她不满提出抗告,9日上下午亦遭台南高分院驳回,要入监服刑100天。
苏女前因违反医疗法判决确定,经判处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苏女于2020年12月23日经台南地检署执行检察官传唤到庭讯问后,谕知准许声明苏女分期缴纳易科罚金。
检察官另于2021年1月15日以苏女不知悔改为由,撤销准予易科罚金暨分期缴纳等处分,并命苏女应于文到10日内到案执行,苏女不服向台南地院声明异议并同时声请保全证据及调阅2020年12月22日申告兼陈情笔录等。
台南地院法官指出,认为苏女经执行检察官传唤到庭讯问后,就医疗法确定判决谕知准予易科罚金部分,依苏女之声请,准分3期缴纳。其后检察官于2021年1月15日,以「声明异议人又多次以其另案告诉人改列证人之身分要求检察官给予证人旅费而大声咆哮、无理申告法警涉犯强制罪、于夜间柜台外等候区、地检署西侧门等地区对于法警不断咆哮骚扰、拍打柜台」等情事,认为苏女在执行期间毫无悔意,完全不改咆哮、借端滋扰公务机关之行径,且先前所犯多起妨害公务、侮辱公署等刑事案件及涉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之案件,多次是在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施强暴胁迫或侮辱之行为而构成妨害公务,原核准分期缴纳易科罚金之目的显然不能收矫正及维持法秩序等之效果,而撤销准予易科罚金暨分3期缴纳之处分,并命声明苏女应于文到10日内到案执行。
苏女不服再向台南高分院提出抗告再度声明异议,台南高分院9日下午,以抗告人苏女声明异议对象有违误,撤销原裁定,重新定声明异议驳回,其他抗告驳回。
台南高分院指出,抗告人对检察官原谕知准许分期缴纳易科罚金,后于2021年1月15日撤销准予易科罚金及分期缴纳等处分声明异议部分:按以检察官执行之指挥为不当者,声明异议之管辖法院为谕知该裁判之法院,刑事诉讼法第484条定有明文。该条所称「谕知该裁判之法院」,乃指对被告之有罪判决,于主文内实际宣示其主刑、从刑之裁判而言。倘其声明异议系向其他无管辖权之法院为之,其声请为不合法,应由程序上驳回,无从为实体上之审查。
本案系台南高分院对抗告人违反医疗法案件确定判决,抗告人不服执行检察官撤销准予易科罚金及分期缴纳等处分,依刑事诉讼法应向台南高分院声明异议,抗告人迳向一审台南地院声明异议,于法不合,而一审于此部分迳为实体裁定,也有违误,一审裁定此部分既有违误,应由二审将此部分撤销。
抗告人之前即对检察官撤销准予易科罚金及分期缴纳等处分,向台南高分院声明异议,二审法官实质审理后,认检察官之执行指挥无违法不当之情形,抗告人声明异议无理由,已于2021年1月29日裁定声请驳回确定。依有关实体事项之裁定亦有「一事不再理」原则之适用,抗告人不得以同一事由再向法院声明异议,抗告人再以同一事由声明异议,故二审法官从程序上裁定驳回此部分之声明异议。抗告人声请保全证据及调2020年12月22日申告兼陈情笔录部分,此声请应在一审审理时提出,此项定有明文,抗告无理由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