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圈盛传操盘手涉炒股 法界:可依证据起诉背信罪

▲操盘股票投资经理人若违反公司规定涉及炒股,恐会触犯刑法的背信罪。(图/记者李毓康摄)

记者李蕙璇台北报导

金管会金检人员26日进驻南山人寿,对于其台股操盘经理人涉炒股案,廖芳律师根据过往经验研判,通常这类案件检方会根据涉案人坦承不讳事实、相关借用人头户的金流,或损及公司利益等多项证据,加以起诉。

保险局在7月26日也对外公开说,依南山人寿提供的叶姓经理人名下证券帐户资料,其中有5个证券帐户是没有查到股票与交易纪录

廖芳萱律师说,一般金融业发现受到买股交易管制的投资经理人、代操操盘手等相关人员,涉及违反道德操守私下炒股的话,多会对当事人控告涉嫌违反《刑法》的背信罪。

也就是依《刑法》342条,操盘经理人在为他人处理事务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的利益,或损害公司利益,而做了违背公司交付的任务情况之下,导致公司财产损害或其他利益者,最高可处5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50万元以下罚金

而这一条是不管有没有实际犯罪行为,如果是有意图的未遂犯,也同样可依此法罚之。

金融圈资深主管则坦承说,像南山人寿内部的证券投资部操盘经理人,传出涉嫌私自炒股,并将公司买股消息外漏再以公司资金进场哄抬股票的类似情况,其实时有传闻,但都碍于相关涉案人的名下帐户,不会有相关的买股票交易纪录,而难以防堵及遏止可能的触法行为。

如果是有意图违规,违背自我道德操守而想趁机炒股赚一笔的话,通常他们是不会明目张胆的用自己的帐户进场交易,而多会借用他人户头炒股。

廖芳萱律师说,检方查案会讲究犯罪证物,现在就要看涉案经理人是否坦承不讳,承认违反公司规定,并且提供其借用他人户头资料。

如果涉案人否认有以上违法状况的话,检方会再扩大调查周边关系人或是接获进一步检举消息而循线调查,并且比对买股交易金流动向、来源、相关涉案人的说法等细节,较能根据具体的证据依法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