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火减煤减排有成 不应就事实本质一再误写误缮

▲台中火电厂许可证如何处理引发诸多争议。(图/台中市政府提供)

宋祥正/台电法务室主任

行政行为应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则之拘束。」行政程序法第4条定明文。中市府对于台电公司中火许可证不当处置所引发的诸多争议,应当随着相关违法处分被撤销、台中生煤自治条例抵触空污法部分条文函告无效而告一段落,台中市府必须就中火各该许可证已回到行政处分前的法律状态分别依法处理;惟对于事实面的认知,参照中市府法制局长4月2日的媒体投书(李善植,中火许可证变动始末之揭密)观之,恐再次陷入误写误缮、有引人错误之虞,而有厘清的必要。

李局长该篇投书内容,到底对于台电公司中火106年所提减煤计划,是有所误解、还是刻意「曲解」?如果是要借此正当化中市府108年包括「误缮」等等违法行政处分,其实在台中生煤自治条例抵触法律宣告无效之后,不论之前违反「信赖保护」原则,还是之后违法「误缮」更正定义等行政行为,都已经失去法律正当性。但是,如李局长所言,既然要「揭密」,就应该还原事情原貌,而不是一个杜撰的小故事

▲台中火力发电厂。(图/台电提供)

106年11月中火申请9部机组展延许可证时,台电提出「台中发电厂减煤计划」,内容提到「台电公司借由电力调度及台中发电厂机组效能提升,自107年起,年度可减少约315万吨煤炭使用量,减量百分比为15%」。但中市环保局严审后核定中火生煤减量应从315万吨提升至500万吨,将整厂许可证的生煤许可总量由每年2,100万吨降至1,600万吨,中市府亦于106年11月29日召开记者会及发布新闻稿,皆可自证,台中电厂也始终遵照中市府106年展延之许可证规定进行操作。

但在李局长的投书中,却将中火减煤计划中的「年度」误缮为「每年度」,并据此曲解为每年持续递减315万吨用煤,试图合理化中市府违反信赖保护原则的减煤手段,以顺遂其恣意减煤之目的。台电106年所提中火减煤计划之真意自始至终都是每年以2100万吨生煤许可量为基准减量315万吨,并非依前一年用煤量再逐年递减。否则试想,若依照局长自己理解的算法,中火107年起「每年度」减少315万吨用煤,用煤量终将于数年后减至归零,不是形同关厂

环保署撤销中市府环保局之违法处分,行政院亦宣告中市府自治条例部分条文无效之后,纵然减煤4成法律上已不具拘束力,但并不影响台电的减煤决心。事实上,去(108)年中火用煤量仅1264万吨,几乎达到当初中市府106年减煤四成(1260万公吨)的要求。中火未来仍持续推动「短期降载、中期环保改善,长期新建燃气机组」,并加速提早二年完成室内煤仓兴建。中市府应该已清楚看见中火减煤减排的努力,台电期盼本案回到法治客观探讨空品改善,共同努力、协力解决中市空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