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打不成才!」 检方:父母对子女管教仍应有界限

肉圆家暴事件检方认为不能以管教为由施暴。(图/记者陈丰德摄)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新北市芦洲「肉圆爸」家暴事件,经起诉后,他在法庭中主张是「管教小孩」。因此有检察官PO文指出,传统父母的「不打不成才」观念,在现代已经有触法之虞,父母对子女的管教应有界线存在。

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秘书长士林地检署主任检察官柯怡如指出,「父母对于未成年之子女,有保护及教养权利义务。」、「父母得于必要范围惩戒其子女。」民法第1084条第2项、第1085条定明文。父母对子女确有教养及惩戒权存在,但法律同时规定父母只有在「必要范围」才能行使惩戒权,所谓的必要范围,到底如何界定实务上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之惩戒权乃源于前开保护教养之权利及义务,所谓惩戒当然系指对未成年子女施以精神或身体上之痛苦,以匡其非行,促其改过迁善而言,惩戒必须在必要范围内为之,而何谓必要之程度,应按未成年子女之家庭环境、性别年龄、健康及性格、子女之过错轻重,及社会上之一般客观通念定之。至于未成年子女之父母主观上认知子女行为偏差,施以惩戒,亦不能逾越社会上一般公认之客观评价。」

柯怡如表示,司法实务上要求父母亲动用惩戒权时必须思考是否足以发动以及行使惩戒的范围。「惩戒权的发动」只限于为了导正子女不良的习性或是行为,父母基于教养的目的才能发动,借此督促子女改正。所谓「不良的习性或是行为」应该以社会客观评价认定,并不是由父母随意认定或心情不好动辄以惩戒为由遂行打骂。而「惩戒权的范围」,则以必要性的行为为限。以行使的目的(基于保护、教养的目的、充足的体罚理由)为出发、针对惩戒手段的选择(依其年龄适当的体罚方式强度)及手段是否有助于目的的达成(孩子的错误程度、体罚方式是否适当)等具体考量。也就是惩戒所采行的方式,相较于子女之偏差行为是否过当、采行手段是否能使子女理解并进一步达成匡正行为之目的等均可作为衡量标准。也就是如果惩罚的目的,应该在协助子女明了是非对错,而不是恣意反复无常严厉地惩罚子女。

柯怡如进一步解释,在法律的天秤上,任何人侵害他人法益时,即应接受法律的处罚,但在父母子女的关系中,为了教养的必要,透过法律赋予父母惩戒权,如果父母的行为是为了教养子女、纠正不当言行的目的发动惩戒权,且无逾越必要之范围,即可阻却违法,不被法律处罚,亦不得谓父母之惩戒行为系「不法侵害」。但如果父母的行为已逾越惩戒权行使的必要,就不能免于刑事处罚,包括伤害、妨害自由等罪名都可能成立。纵使未达刑法可以处罚的程度也可能构成家庭暴力防治法中的家庭暴力行为,法院可以依声请核发保护令,禁止父母继续接近子女,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甚至依照儿童及少年福利权益保障法县市政府主管机关可以紧急保护或安置小孩。如果经过主管机关评估后,认为孩子不适合继续在原来的家庭里生活,可以请求法院宣告停止父母的亲权,子女更可能被安排保护安置。

最后柯怡如呼吁,子女不是父母的附随物或财产,而是一个独立的个体。虽然父母对子女有惩戒权,但惩戒的目的是以子女的最佳教养为中心,希望纠正子女不正习性,透过惩戒导正子女。但不是将子女当作出气筒替代品,执意以施行暴力的行为作为管教手段,使用逾越必要限度的惩戒,纵使在短时间内会让子女因恐惧而屈服,但就长期而言,绝对使亲子关系崩裂,更可能招致法律责任,可谓得不偿失。传统法不入家门的观念已然改变,在此提醒各位爸爸妈妈,教养子女、行使惩戒权时,不要忘记法律所划定的界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