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管教未成年子女…民法刪「懲戒」二字 政院今擬拍板

行政院会今天拟拍板「民法」一○八五条修法草案,将现行条文中「父母得于必要范围内惩戒其子女」的「惩戒」二字删除。示意图/AI生成

此项修法去年曾引起轩然大波,家长担心修法后,正当管教也可能触犯法律,但法务部否认此说法,主因是法务部认为「惩戒」二字在实务上常遭误用或作为不当处罚未成年子女的借口,因此拟定修法草案。

现行一○八五条条文规范「父母得于必要范围内惩戒其子女」,法务部参酌现行民法、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及日本民法规定,增订「父母保护及教养未成年子女,应考量子女之年龄及发展程度,尊重子女之人格,不得对子女为身心暴力行为。」

针对家长团体质疑,法务部参酌儿童权利公约一般性意见,「虽拒绝接受任何对儿童采用暴力和污辱形式惩罚的理由,但绝不反对正面的纪律概念,儿童健康发育取决家长及其他成年人依照儿童不同阶段接受能力,给予必要引导和指导,培养儿童走向对社会负责的生活。」言下之意,修法是告诉成人,应以有利成长的方式扶养儿童,满足儿童之生理及心理需求,采取正面、非暴力的管教方式。

法界人士说,当法律强调父母对子女有「惩戒」权时,有些父母会以打骂手段对子女施以管教,一旦逾越分寸,极可能演出虐儿事件,更于司法诉讼时以此抗辩,法务部因而启动修法。修法后,整部民法不再有「惩戒」二个字,但也未剥夺父母对子女的管教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