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删除父母「惩戒权」 不得对子女为身心暴力行为
行政院召开院会后记者会。(张薷摄)
行政院会今(28)日通过《民法》1085条修法草案,将现行条文中「父母得于必要范围内惩戒其子女」,其中「惩戒」常遭误用或作为对未成年子女为身心暴力的借口,法务部提出修正草案,增订「不得对子女为身心暴力行为」。
法务部表示,考量《民法》第1084条第2项规定「父母对于未成年之子女,有保护及教养之权利义务」;而第1085条所定「父母得于必要范围内惩戒其子女」,其中「惩戒」二字在实务上常遭误用或作为对未成年子女为身心暴力行为之借口,为符合《儿童权利公约》第19条规定及相关一般性意见,法务部提出修正草案,经行政院院会于今日审查通过。
法务部指出,本次修法改为,「父母保护及教养未成年子女,应考量子女之年龄及发展程度,尊重子女之人格,不得对子女为身心暴力行为」,以阐明父母行使教养权之原则,并避免混淆惩戒与教养的概念内涵,宣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之保护教养,应尊重其人格发展,禁止对未成年子女为身心暴力行为,以符合《儿童权利公约》第19条规定及相关一般性意见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