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惩戒权不可删

(图/本报系资料照)

法务部研拟修订《民法》,删除父母对小孩的「惩戒权」,明订禁止父母对儿女有身心暴力行为,连罚站也可能不行。这样的修法虽然意在保护儿童,但很可能保护不成反而害了孩子,还有制造社会不安之虞。

有关父母对子女的惩戒权规定在《民法》第1085条,明定父母得于必要范围内惩戒其子女。另外《民法》第1084条也明定了父母与子女间的孝敬、保护义务,规定子女应孝敬父母。父母对于未成年之子女有保护及教养之权利义务。

对于这次的修法,法务部主要的理由是说,社会不该单就《民法》第1085条的惩戒权来看,而应该把第1084条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有保护教养的权利义务之规定一并看待。也就是说,法务部认为父母对子女有「保护教养」的权利义务已足,不必再给予惩戒权。

法务部显然对「惩戒」两字有严重的误认,把「惩戒」与「身心暴力」、「精神暴力」画上等号,误认为惩戒权就是纵容父母可以对子女施展拳打脚踢的「人身暴力」。

事实上,惩戒不必然是身心暴力。父母管束子女的惩戒,包括假日禁足、约制在公共场所的脱序行为、扣减零用钱、约制看电视时间、不准使用手机等等。

惩戒反而是规范及扶正不当行为的极重要且合法的手段。我国现行的法制中不仅有《公务员惩戒法》来规范公务员的行为,还设了惩戒法院。综观《公务员惩戒法》全文,里头完全没有身心凌虐之类的暴力,而是免除职务、撤职、剥夺、减少退休金、休职、降级、减俸、罚款、记过、申诫。国家约束公务员行为的惩戒既然不具身心暴力,为何法务部就怀疑父母对子女的惩戒会有暴力凌虐,而要修法除去惩戒权?这显然是法务部严重的偏见。

父母对子女的爱,天生自然。由爱产生的关心、呵护、保护及教养等等,举世皆然,千百年不变,自然不因《民法》给予父母对子女的惩戒权而让父母关爱子女之心有所变。况且,父母对子女适当的惩戒是保护及教养子女的极重要形式之一。若父母没有适当的惩戒权,不仅没办法保护子女,反而会陷子女于危难,甚至让难以用一般口说就能规范的子女受到生命危害,最终有违法务部修法的初衷。

台湾的机场曾发生小孩不听劝阻,在机场玩弄气窗而不小心从候机大厅摔落死亡的意外;也有小孩不听父母劝阻,在街上乱跑而被车子撞死;而在网路发达的现代,孩子随意在网路交友或沉迷于电玩、赌博网站所造成的家庭悲剧更是屡见不鲜。

父母对子女如果没有适度的惩戒权,只能依《民法》第1084条「保护及教养之权利义务」,那么,为人父母者又如何能在孩子出现不良、危险、侵害他人行为时予以「保护及教养」?

惩戒权与禁止父母对子女有身心暴力行为,两者之间并没有矛盾,也无冲突,在法律里可并存。法务部或卫福部大可不必删除第1085条惩戒权的条文,只要在《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内,加订禁止父母对子女有身心暴力行为的规定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