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父母懲戒權應有配套
行政院通过民法第一○八五条的修法草案,删去父母惩戒权,对儿少保护进展了一大步。不过人民仍有所疑虑,没有惩戒权,父母如何管教?依报载,主管机关不厌其烦教导人民,譬如卫福部认为可运用正向管教,教育部则提供家庭教育中心来协助民众处理各种亲职教养的疑难杂症。其实,正向管教在学校机关行之有年,他山之石可以攻错,或许家长可以向学校取法。
这些年来教育主管机关三令五申严禁体罚,教育基本法第八条即明文规定不得体罚,老师与学生互动依学校订定「教师辅导与管教学办法注意事项」,因应新北国中学生杀人事件,该注意事项甫于一一三年二月五日修法,规定教师之一般管教措施依该注意事项第廿三条规定,就是适当的正向管教措施。但这些年来,学校无法填补足够的相关资源,各种议题层出不断,实务经验不甚美好。
另家庭教育法自九十二年立法迄今,家庭教育中心成立已逾廿年,实务所见与学校有相同困境,该机构也是资源不足一路颠踬,或有部分志工填补,缺乏足够的专业人力、物力与机构网络连结,主管机关虽正向积极,我们也乐于看到家庭教育中心未来对亲职功能的贡献与承担,但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政府得填补更多资源,正向教养的操作与亲子困境的改善或有可期。
另外众所重视的亲职教育,法律层面其实已粲然大备:就儿少保护个案而言,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对其父母及主要照顾者就有必须亲职教育辅导的规定,少年事件处理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儿少性剥削防制条例也有相同的规定;家事事件法对于离婚的父母,为了建构友善父母也制定亲职教育辅导;甚至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都有家庭教育与辅导的规范。
但政出多门,亲职教育的操作包括教育、福利、司法等不同场域,实际上无法落实。我们不缺法律依据,真正需要的是更多资源及更紧密的网络连结,去落实亲职教育。
最后要反思的是,家庭氛围良窳不只是父母责任,而是所有家庭成员休戚与共。亲子关系如同锣钹,不能只要求父职、母职实践。家庭教育法施行细则九十三年立法,已有规范家庭教育的内容项目,除亲职教育外,很重要的就是子职教育,倏忽廿年过去了,各机关(构)对子职教育的推动或如具文或寥若晨星戋戋之数。
在法院的工作经验中,有很多悲苦的父母,他们爱孩子,却不知如何与孩子良好互动,孩子犯错,依传统观念,养不教父之过,所以子女有罪,他们也深深自责。事实上,孩子并没有因为被宽容而有改善,父母也没有因为遭受责备而有父职成长,在制度转换之际,或许该是强化子职教育功能的时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