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孩子歸誰?法院依照「7大原則」判決未成年子女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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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55条及第1055-1条规定,法院在审酌子女的监护权时,会依子女之最佳利益来审酌一切情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子女之年龄、性别、人数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愿及人格发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龄、职业、品行、健康情形、经济能力及生活状况。
四、父母保护教养子女之意愿及态度。
五、父母子女间或未成年子女与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间之感情状况。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碍他方对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行使负担之行为。
七、各族群之传统习俗、文化及价值观。
又司法院于103年发函解释前述规定的具体判断标准如下。
1.幼子从母原则:
若子女为婴幼儿时,通常仍需要母亲哺乳,较无法与母亲分离,因此会优先让母亲担任监护人。
2.子女意思尊重原则
若子女是可以表达自己意思的年纪,法院则会询问子女的个人意愿,用以参考监护权应如何酌定。
3.现状维持原则:
为了使未成年子女的心理状态可以稳定成长,法院通常会避免生活环境的大量变动。
4.手足不分离原则:
若子女有兄弟姊妹,法院会尽量将子女的监护权给同一人,以利其健全成长。
5.父母适性比较衡量原则:
法院会综合考量父母的身体与性格、经济能力、心理状况等等。
6.主要照顾者原则:
法院会审酌过去保护、教养子女纪录及参与子女成长所付出的时间。
7.善意父母原则:
法院会依照双亲提出的扶养费用负担方案、会面交往方案等,来评估何者比较具有善意,确保子女最佳利益之目标。
本文转载自《生活大小事 阿晖律师》粉丝专页,原文为:协议离婚除了应符合法定要件,更重要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