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在谈判离婚就不顾妻子反对带走孩子 男触法最重判7年
▲台北地检署将1名未经妻子同意就带走小孩的男子起诉「准略诱罪」。(图/资料照)
别以为带走自己亲生孩子是天经地义的权利。台北一名在海外工作的郑姓男子,在和妻子打离婚官司期间,不顾妻子反对,也不管法院已经裁定禁止,仍2度把孩子带离台湾,妻子求见孩子无门,愤而提告,台北地检署调查认为,郑男侵害了妈妈对孩子行使亲权的权利,日前依准略诱罪嫌起诉郑男。
律师林琼嘉解释,略诱指的是以强暴胁迫等方式,使他人受自己支配之下,依《刑法》规定,略诱未满20岁人脱离家庭或其他有监督权之人者,可处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若是被略诱的人未满16岁,即使被诱者同意,也视同未经同意的略诱罪,也就是所谓的准略诱罪。
而本案的郑姓男子,是被妻子指控,在2人还在解决婚姻问题的时候,已经协调好,平常由郑男母亲照顾,周末则由妻子照顾,但2018年4月间,郑男未经妻子同意,就把年仅4岁的孩子带出国,妻子多次要求见孩子,郑男都置之不理。
妻子为此向法院声请暂时处分,禁止郑男在未经妻子同意下带走孩子,没想到郑男在同年底把孩子送回台湾不到1个月,再次带走孩子,妻子愤而拿着和郑男的简讯对话纪录、法院裁定到警局提告,检察官认为,郑男虽然也是孩子的家长,但是前后2次带走孩子,侵害了同样拥有亲权的妻子权益,因此依2个准略诱罪起诉郑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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