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生网购狂买40万!检方:限制行为能力人交易问题

▲国中女生网购狂买40万,检方提醒与限制行为能力交易注意事项。(图/pixabay)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近来有一则新闻,因国中生迷恋偶像团体,以致网购狂买40万元,母亲发现后,除了主张与「限制行为能力人」交易无效需还钱外,更对不愿还钱的卖家起诉求偿。因此,对于此类青少年消费能力越来越好而衍生的纠纷,有检察官PO文说明,让网友网路交易时,能看清楚交易的对象为谁?该怎么主张权益

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秘书长士林地检署主任检察官柯怡如指出,俗称的「未成年人」,是采自《民法》第12、13条规定:「满二十岁为成年。」、「未满七岁之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满七岁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已结婚者,有行为能力。」用语而来。依照《民法》规定7岁以上未满20岁的限制行为能力人,而「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法律制度设计上主要是认为未满20岁前,因年龄及社会历练的不足,就语词、行为所表征意义及可能发生的效果理解及承担责任的能力不能与满20岁之人相提并论,以「保护」为目的作的限制。

柯怡如进一步解释,「限制行为能力人」作的意思表示及接受意思表示,都需要法定代理人之允许。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许,所订立之契约须经法定代理人之承认,始生效力。(民法第77条前段 、第79条)。也因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仍有受限制的行为能力,所以纵使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许,所订立之契约,并非无效之行为,亦非得撤销之行为,而系效力未定之行为。契约相对人,得定一个月以上之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确答是否承认,于前项期限内,法定代理人不为确答者,视为拒绝承认(民法第80条)。限制行为能力人于限制原因消灭后,承认其所订立之契约者,其承认与法定代理人之承认,有同一效力。(民法第81条),另外,限制行为能力人于行为后,自己不得主张其订立之契约为无效,或表示撤销而使其归于无效。(最高法院54年度台上字第1258号民事判决可资参照)。

回到一开始提到的个案,柯怡如表示,实务上因限制行为能力人对外行为最容易产生的纠纷,就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在与他人交易时,除了使用自己的零用钱或可处分财产(如红包)、又或者根本是可以做成营业行为(以网拍电玩点数购买、游戏装备出售等,该帐号是否有多次频繁购买、销售等交易纪录)外,其他的情形到底有没有民法第83条规定的适用?相对人又应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以下提出几个建议,如果无法面对面进行交易,如网购或因电玩游戏而生的其他交易,通常在申登网路或游戏时需要留下身分年籍资料,如果限制行为能力人在申登帐号时留下假资料(如佯为已成年),可认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施行诈术,因为对一般毋庸面对面的交易,交易相对人应该能够信赖其面对的是经过平台认证的成年人。

柯怡如最后说,但如果平台并无此类认证机制(如不要求须成年才能申登帐号),此时建议留下交易历程记录作为佐证。但如果是面对面,甚至是需查核身分证等,如申办电信门号、购买不动产等,交易相对人既已知悉行为人未满20岁,那是否能够进行交易,相对人自然就背负详细查证的义务,审酌该限制行为能力人是否有前述例外规定情形存在,如以通常人的经验评估金额是否符合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能动用的金额?其法定代理人是否能联络?是否知悉?如果相关查证都未进行,那么交易相对人只能循民法第80条规定,催告法定代理人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