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给子女却遭弃养?用法律保护自己:生前赠与你需要「留一手」

长者示意图。(图/取自免费图库pixabay)

文/吴挺绢律师 理财规划顾问(AFP)

新闻中常看到父母赠与子女财产后,子女反悔曾经对父母的奉养承诺,导致父母后来需要用钱时,因而不得不向子女提告要求撤销赠与取回财产的案例。▍财产赠与子女,自己需要照顾时,却无人闻问我曾遇过一位60岁左右的女士咨询,她问:「自己 103岁的阿嬷心想自己年纪也大了,就把财产的事情先做安排,赠与给子女。没想到数月后,阿嬷生病需要用钱,除了这位女士的妈妈一家愿意付医药费之外,其他也有拿到财产的舅舅阿姨们,却都推说自己也年纪大了,手头不宽裕,不愿意分担阿嬷的医药费。那么阿嬷该怎么办呢?可以把财产拿回来吗?或要求他们分担扶养费?」如果事先没有下列的规划,在赠与后,要把财产给拿回来,必须符合民法第416条的要件。如果不符合要件,只能提告请求子女们给付扶养费。但要求子女付扶养费的父母本身的经济情况,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能维持生活前提,也就是没有办法用自己的财产来维持自己的生活。所以,要把财产拿回来,或请求子女负法定扶养义务,并不容易。

▍生前赠与需「留一手」,但最好是你行有余力再赠与有鉴于此,以下分享2个方式,给各位父母在赠与的同时,可以给自己一些保障。以预防未来子女的承诺跳票;或是自己生病,需要给付医药费,而自己拿不出来,子女又不愿意分担时,能留个后手来给自己保障。

▲长者示意图。(图/取自免费图库pixabay)

但我还是想呼吁一下:「赠与,就是把自己的财产送给别人。因此,一定是行有余力,我不缺这个财产,我甚至也不需要受赠人的扶养,再来做赠与才合适。」毕竟人先爱自己,把辛苦累积的财产,先用在自己身上,也避免人心隔肚皮的人性挑战,才是正确的心态啊!一、附负担的赠与契约

许多父母在赠与财产给子女时(特别是不动产或家族企业名下的股份时),心里仍存在着许多想法与期望,例如:1. 仍然希望在这个房子居住到终老、2. 子女要按照所承诺的内容,每月给付生活费给自己,奉养自己到终老、3. 当赠与的财产是不动产,而且仍然在出租中时,父母希望租金仍由自己收取,作为生活费的来源……

▲长者示意图。(图/取自免费图库pixabay)

而在赠与时,赠与人(父母)可以把上面的期望,要求受赠人(子女),写下白纸黑字书面契约承诺,就会把这些「期望」、「承诺」落实成为具备法律效力的「负担」,当未来子女如果没有履行自己的承诺(负担)的时候,父母就可以要求子女履行,或是撤销赠与把赠与的财产给拿回来!参考法条内容:民法第412条:1. 赠与附有负担者,如赠与人已为给付而受赠人不履行其负担时,赠与人得请求受赠人履行其负担,或撤销赠与。2. 负担以公益为目的者,于赠与人死亡后,主管机关检察官得请求受赠人履行其负担。参考负担内容:1. 对于赠与的不动产,赠与人可无偿居住到终老,且受赠人在赠与人身故前不得处分(买卖或设抵押权)该不动产。2. 受赠人每月须给付多少金额生活费给赠与人,直到赠与人终老。3. 对于赠与的不动产,所收之租金仍由赠与人收取至终老。

▍主要败诉原因:没有书面契约

当然,如果父母之前在赠与时,子女曾有承诺,只是双方没有写下书面的契约内容,而现在子女反悔不履行承诺了!父母仍然可以用民法第412条第1项的规定,要求子女履行承诺或者撤销赠与把财产取回。

只是,父母要提出证据(证人或书面等资料都可以)来证明,双方间曾有这样的承诺约定,就是法律上的「举证责任问题」;而在没有书面契约的情况下,证明就没那么容易。如果父母无法证明,法院也只好判决父母败诉。

▲长者示意图。(图/取自免费图库pixabay)

因此,也再次提醒:请让子女把承诺的内容(法律上称为:负担),双方写下书面契约,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二、赠与+信托如果赠与人仍然身体健康、有财产管理能力时,也可以考虑把财产赠与后,再让受赠人把财产信托回来给赠与人担任受托人管理财产!例如:妈妈经不住儿子一再的央求把房子过户给自己,儿子也同时承诺妈妈,在赠与后每月都会给妈妈生活费,因此妈妈就把自己名下仍在收租的房子赠与给儿子。这个时候,妈妈可以选择,和儿子签前面提到的「附负担的赠与契约」,把「儿子每月要给妈妈生活费,直到终老」的承诺给写下来,作为保障。或是妈妈也可以要求儿子:赠与后儿子再把房子信托给妈妈,让妈妈当受托人继续管理出租房子,而租金由儿子和妈妈二人共享(共同受益人)。如此一来,儿子虽然是实质所有权人,但名义上的所有权人会是信托受托人妈妈,因此儿子也不能随意把房子给出售、设定抵押权或出租他人。

透过这样的方式也让妈妈可以获得「儿子每月给妈妈生活费」承诺的保障。

▲长者示意图。(图/取自免费图库pixabay)三、防不孝条款 (如果赠与时没有保障自己的规划,之后受赠人不扶养时)如果父母在赠与财产给子女时,没有约定要求子女要履行任何的承诺(负担);或是父母无法证明,子女有过承诺时,在子女反悔没有对父母扶养时,父母只能用民法第416条第1项第2款的规定来撤销赠与,把财产给拿回来。参考法条内容:民法第416条 :1. 受赠人对于赠与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赠与人得撤销其赠与:一、对于赠与人、其配偶、直系血亲三亲等内旁系血亲二亲等内姻亲,有故意侵害之行为,依刑法有处罚之明文者。二、对于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者。2. 前项撤销权,自赠与人知有撤销原因之时起,一年内不行使而消灭。赠与人对于受赠人已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当适用这个规定时,有两个小提醒,分别是:

1. 有「1年」行使期限限制:在知道子女反悔不养时,1年内要提起取回财产的诉讼

2. 赠与人必须「不能维持生活」:父母没有办法用自己的财产,来维持生活。法院实务上,父母要适用这一条规定,把财产拿回来并不容易,就是因为有上面的两个限制。因此,还是建议赠与前,多思考,是否适合用赠与方式来传承财产?如果决定赠与,也可以参考上面建议的两个方式,来给自己留一手的保障。

✔民法第412条 vs.第416条比较表(图/爱长照提供)

※本文经授权转自:爱长照【长照法律故事】避免老后无人闻问,用法律保护自己:生前赠与你需要「留一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