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过户要附条件!九旬翁赠屋给孙遭弃养 告撤销赠与败诉

新闻节目中心/综合报导

九旬翁赠屋长孙,长孙收到房屋后却十几年对老翁不闻不问,老翁一气告上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却因当初赠屋时漏未事先约定赠与条件,最后终审败诉确定。昨(6)日在苏位荣主持的《行动法庭》,律师苏家宏提醒,不动产赠与最好白纸黑字约定条件,且不动产过户时,在公契附注备注条件,还能达到公示效果。

败诉关键:老翁赠屋时「什么都没说」

华人社会传统,长辈常基于爱与传承,生前将房屋等不动产提早过户给子孙,但在法院实务上,常看到长辈将房产过户给晚辈后,晚辈未尽孝,长辈期待落空,愤而告上法院的案例

苏家宏律师指出,当初九旬老翁将房产过户给长孙时,原本期待孙子会回来照顾他,但孙子在收到房屋后都没有回来照顾。

老翁上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就马上遇到难题。因为当初老翁在赠屋时,没有将赠屋条件说清楚,没事先跟长孙约定每个月要给多少孝亲费,或多久探亲一次。老翁最后因为无法举证赠屋条件,官司即使打到最终审仍败诉。

苏律师建议,在过户时,要特别加上对方每个月要付多少钱等条件。因为如果忘记附条件,就会变成一般的赠与,财产送出去后,原则上不能撤销反悔。

依据《民法》第416条,只有在两个情境下可以撤销赠与,一是受赠人「对于赠与人、其配偶、直系血亲三亲等内旁系血亲二亲等内姻亲,有故意侵害之行为,依刑法有处罚之明文者。」;其次是受赠人「对于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者。」

苏家宏律师进一步解释,在老翁赠屋给孙的案例,因法律对于扶养义务的界定,规定由老翁的儿女优先承担,孙子对老翁无扶养义务。除非老翁的儿女都过世了,才会轮到孙子负担扶养责任,因此孙子不符合「不履行扶养义务」的撤销赠与要件。「法律还真不能差这么一点点!」

▲▼苏家宏律师展示,附条件赠与契约书的范例。(图/行动法庭提供)

附条件赠与范例:探亲、孝亲费、医疗费一次搞定!

在节目中,苏家宏律师拿出附条件赠与契约范例,在契约上,父母可以写上:

愿意将某地价值多少的房屋土地过户给子女,但如果子女有任一条件未履行,父母有权撤销赠与,子女应无条件返还本金、不动产;子女已经履行的部份,如果有财产价值,一概充作孝养金与违约金,父母无需返还。

至于赠与所附的条件,第一是约定子女多久返家探亲一次,例如父母住在老家,儿子至少应于农历除夕,以及每个月的第一个周日中午,带媳妇及孙子返家团聚或出外用餐。「人事地物都很清楚」,就能说这是条件。

其次是,可约定子女每个月第几日,将多少金钱汇到某银行的帐户

最后是医疗费用外籍看护薪资、老家修缮、税金等,都可约定由受赠与的子女负担。

而如果当初赠屋时都没白纸黑字约定,「必须要穷到脱裤子」,无法负担自己的生活,才能够撤销赠与,苏家宏律师说道。

最后,主持人苏位荣呼吁一般大众,「赠与最好还是事先写下白纸黑字的约定,免得将来感情破裂或有任何闪失,这份赠与契约可作为你最后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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