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年前赠子女百万元 失明翁控不扶养讨钱败诉

郭翁控4名子女拒扶养,提告讨回26年前送的100万元,但已超过1年除斥期,台北地院判他败诉。(黄捷摄)

年过8旬的郭姓老翁,26年前卖掉北市信义区房产,赠与7名子女每人100万元,近年因年迈且失明,需仰赖子女抚养,他认为其中4名子女拒付扶养费,提告请求撤销赠与。不过,因郭翁太晚提告,1年除斥期已届满,台北地院判他败诉,可上诉。

郭翁提告主张,他与妻育有7名子女,他1994年间出售台北市信义区不动产,分别赠与每个子女100万元,他如今年迈又失明,无谋生能力,需仰赖子女抚养,但老三、老五、老六跟老幺拒绝给付扶养费,故请求撤销赠与,4人各自给付100万元。

4名子女抗辩,他们过去30年来轮流陪伴、照顾父亲,2015年间因至大陆探亲,将父亲暂送给大哥照顾,父亲自此不愿再回原居所,还陆续提告对他们亲情勒索;父亲1994年是自愿给钱,并非赠与,且请求权已罹于时效,如今也有领取月退俸和残障手册津贴。

法官认为,郭翁无偿给予100万元符合赠与要件,但郭翁曾在2016年8月发存证信函给4名子女要求商讨扶养事宜,告知1周内回应,否则将提告以维权益,显见当时就知悉撤销赠与原因,却迟至今年1月才提告,早已超过1年除斥期,请求于法无据,判郭翁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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