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把房子拿回来? 养老的财产被儿子拿走,家人该怎么办?

长者示意图。(图/视觉中国)

文/吴挺绢律师

这是一位伤心又气愤妈妈,但我想她的心中,或许更多的是无奈。这位妈妈年约70岁,但因为退休后仍在做一些志工服务,没有和社会断了链结,因此身体状态看起来还不错,说起话来也轻声细语,人十分客气!正当我在观察这位母亲时,陪同她来的女儿先说话了!「吴律师您好,今天我妈妈主要是想来请教,要怎么把她登记在大哥名下房子给拿回来?」「您的意思是:妈妈买了房子之后,虽然登记在大哥名下,但实际上是妈妈的房子,妈妈自己也在居住和使用吗?就是我们法律上俗称的『借名登记』。」「是的,我妈妈在40年前省吃俭用做了好几份工作,才买下房子,我小时候也有帮忙做一些家庭代工。房子买了之后,妈妈就是给全家人一起住,几年前爸爸走了,我就和妈妈还有大哥、大嫂一起住,本来也相安无事。

一直到去年7月,我大哥在大嫂的怂恿下,说他要卖掉这栋我们一起住的房子,但妈妈不同意,妈妈觉得这是她要养老的房子,如果大哥卖了,她就没有家了。但后来大哥还是趁我们都出门不在家的时候,偷偷找房仲带客人来看屋,接着就在11月的时候,大哥跟妈妈说:『房子已经卖出去了!』大哥要求我和妈妈现在就要搬家!」女儿一口气说完,妈妈在旁边连连点头。

▲房子示意图。(示意图/pixabay)

「那么请问是什么原因,导致妈妈买的房子,当年没有登记在自己名下呢?」我向她们询问,当年借名登记的动机。「当初是因为丈夫不顾家,又在外面签了很多六合彩,常常回家来就是跟我要钱,不给他钱还会对我动手动脚,到现在我身体都还有一些酸痛,就是以前旧伤后遗症。」妈妈说完,还下意识的去摸了一下自己的脚,或许她一边说着,身体的旧伤也被唤醒而隐隐作痛吧。「可是当年我为了两个小孩都忍下来!但我还是想,人至少要有一个房子可以住。所以大概40年前,我好不容易存的一笔钱,我就拿来买房子!但我又怕丈夫签六合彩的债主如果找上门来,会因为夫妻财产共有(旧法称联合财产制),把登记在我名下的房子拿去抵债!所以我才会在买房子后,跟儿子商量登记在他名下!但没想到,现在儿子竟然会把房子卖了,导致我要和女儿在外面租房子住,女儿也都被我拖累……」妈妈一边对我娓娓道来,但可能也被我的提问,勾起尘封的回忆,因此,边说边掉下泪来……「阿姨,没关系,我们现在就是来讨论看看可以如何帮您的!」我一边找面纸赶快递给阿姨。「妈~不值得为那种人掉眼泪啦!」女儿对母亲说。

▲咨询示意图。(示意图/达志影像

「吴律师,这几年来的房屋税单地价税单,都是我妈妈在缴的,请问这样可以证明,实际上房屋是我妈妈的吗?」女儿一边转过头来询问我。「当然这些可以作为证据,但是实务上,法院通常不会只根据这些税单就认为,房屋是您母亲的!」事实上,借名登记的官司,要赢并不容易,尤其是家人之间,因为通常都不会订定书面的「借名登记契约」。「请问阿姨,您和儿子之前是否有写契约,可以证明房子是您的吗?」我问。「没有啦~我没有什么法律知识,又是自己的儿子,怎么会跟他写契约!」果然不出我所料!「阿姨,我了解。那么我现在需要您和我一起共同回想,当初买房子的经过,一起找找,还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房子是您的?」「那个时候我是跟租屋处的邻居买房子……」妈妈在我的鼓励下,开始努力回想,她印象所及的买屋过程!「那么我们跟这位邻居还有联络吗?」我尝试着询问她。「有!我跟她还有联络!」

▲家人示意图。(图/CFP)

太棒了!我们可以找她来当证人,证明买屋的过程,儿子没付过钱,也从未出过面!今天即便房子已经被儿子卖出去,法律上会保障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买方,但我们还是可以跟儿子要求还卖房价金回来!钱拿回来后,我们还是可以来做规划,重新再买个房子!我们来讨论进行这个诉讼,需要准备的资料!」我想,相对而言,这位妈妈是幸运的,在这么多年后,仍然能找到证据证明,房屋实际上是自己的!虽然房被卖了,但还能有机会讨回卖房的价金!台湾许多父母亲因为诸多原因,买房后把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但辛苦买下的房屋,其实都还是希望自己能在这里安养天年。父母通常心里想:「这个房子只是借孩子名义登记,和他讲好就好了,签契约伤感情!孩子不会做出伤害我的事的!」或许多年都相安无事,但若遇到像案例中,孩子需要资金,而把主意动到了名下房屋的时候呢?房屋在他名下,权状即便由父母保管,他会不会去申请遗失补发呢?或是父母在时,兄弟姊妹间相安无事,但父母上天堂后,亲属在讨论遗产分配时,这个「借名登记」的房屋要怎么算?是遗产吗?大家一定有不同意见,而要为此上法院!又或者,某些案例中,登记名义人(子女)身故,父母向继承人女婿或媳妇)要求讨回房屋,而遭到拒绝,因此闹上法院,也是有的!

▲房子示意图。(示意图/pixabay)

因此想奉劝大家,如果真的要运用「借名登记」处理财产,都要签署「书面借名登记契约」!而更好的是:「事先找律师讨论,要达成规划目的,法律上达成目的同时保障自己的方式。」像本则案例,如果发生在今天(40年前我国无信托法的概念),透过「信托契约」的规划,就能同时达到保障妈妈的居住使用房屋权利,且避免房屋被不知哪里冒出来的债权人拍卖的目的(当然,如果是想藉信托恶意脱产,可是会被撤销的,那就另当别论了)!而财产处理上,因为考量的重点不同,也会有多种法律规划方式,在专业人士的协助下,规划最适合自己的方式,才能在达成目的的同时,也保障自己与家人间的关系!毕竟「房子」能买新的,但「家」要重建,就没那么简单了!参考法院见解:所谓「借名登记」契约,系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将自己之财产以他方名义登记,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处分,他方允就该财产为出名登记之契约,其成立侧重于名者与出名者间之信任关系,倘其内容不违反强制、禁止规定或公序良俗,依契约之内部关系仍认借名人为真正所有权人。

当事人之一方如主张与他方有借名登记关系存在,自应就借名登记契约确已成立之事实,负举证责任。(参台湾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634号判决)

本文经授权转自:爱长照【「怎么把房子拿回来?」当养老的财产被儿子拿走,家人该怎么办?─ 长照法律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