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酒驾电动车险遭废聘遣返 法院认定情节轻微判撤销

泰国移工阿皮才酒驾电动自行车被判刑,遭劳动部废聘遣返,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犯罪情节轻微,原处分不符比例原则,判决撤销。(黄捷摄)

泰国籍移工阿皮才(译名)在新北市科技公司从事制造业工作因酒驾电动自行车被判刑2月,遭劳动部废止聘雇许可。雇主及阿皮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犯罪情节轻微,劳动部处分不符比例原则,判决撤销,可上诉。

阿皮才自2019年5月30日起受雇科技公司,许可期间1年半,他2019年10月1日晚间饮酒后,骑乘电动自行车遇警拦查,经酒测后酒精浓度达每公升0.33毫克,因而遭新北地院依公共危险罪判刑2月,并科罚金1万元。劳动部并依《就业服务法》规定,同年12月16日废止阿皮才的聘雇许可,让他不得再于台湾工作。

阿皮才及雇主提告主张外国人酒驾应区分「有无肇事、有无致他人损害、影响安全是否重大及犯后态度」等情况,来认定犯罪情节是否重大;阿皮才骑的只是电动自行车,未肇事、未造成他人损害,犯罪情节轻微,劳动部直接以「经刑事判决有罪确定」为据废止聘雇许可,违反比例原则。

劳动部抗辩,酒驾对用路危害甚大,立法政策也是采取严刑吓阻,即使未造成实际损害,仍有公共危险刑责,就是为了防范未然,触犯该罪情节并不轻微,废止阿皮才的聘雇许可,是为了维护社会安全,并无不妥。

北高行认为,阿皮才受雇期间除了本件酒驾,并无其他违法情事所学技术也可独当一面,受公司倚重,与同事相处融洽,素行还算良好;另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电动自行车属于慢车种类中「自行车」的一种,不须挂牌、免戴安全帽、免考驾照即可上路,与一般汽车相比,对交通安全危害程度显然较小。

北高行指出,阿皮才酒精浓度为0.33毫克,超出标准0.28仅0.08毫克,未肇事、未致他人损害、影响安全并非重大,犯罪之情节应属轻微,且判刑后经检察官准予易科罚金执行完毕,可期待「有矫正之效」,劳动部未视情节轻重直接废止聘佣许可,确实违反比例原则,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