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一定要入监?检察官:可循替代刑罚,免入监

▲遭判刑有罪定谳,不一定要入监服刑。此为示意图。(图/视觉中国CFP)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误触法网遭判刑定谳,一定要入监吗?入监后周边的同学室友全都社会恶霸,会不会让我也沾染恶习,一同沉沦?检察官表示,判刑定谳后,不见得一定要入监服刑;若符合特定罪刑,除了可易科罚金外,还可声请易服社会劳动,避免原本生活中断,或在监狱中沾染恶习。

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秘书长士林地检署主任检察官柯怡如指出,我国的刑罚主刑部分区分为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及死刑等种类,其中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即俗称的自由刑,均是以入监执行为原则。但不论刑期长短,入监执行除了受刑人接受应执行的刑罚外,不能忽视的是受刑人的家庭也因此会有改变,或许是经济条件的改变(主要的经济来源入监执行),也或许是人际关系的改变(因受刑人入监执行而遭受他人指指点点甚至排斥),其中尤以6个月以下的短期自由刑执行对家庭影响最为巨大,往往受刑人因微罪法院宣判轻刑,却因入监而遭受社会烙印无法重新振作,甚至在执行期间沾染恶习。

柯怡如说,为了避免短期自由刑的流弊刑法上设有「易科罚金」制度,只要最重本刑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受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虽得以新台币1000、2000或3000元折算一日,易科罚金折抵刑期。但多数触犯微罪之受刑人往往就是因经济困顿铤而走险触犯法网,自然无资力办理易科罚金,仅能选择入监服刑,除了受刑人外,更代表一个家庭的破碎。

柯怡如进一步指出,自2009年9月1日起,我国新设社会劳动制度,仿效欧美盛行已久的「社区服务」制度,要求犯罪人在社区(广义)提供一定时数之工作与服务,用来回馈社区,补偿社区因犯罪而生的损害,替代入监执行。对于非恶性重大、微罪、犯行较单纯者,以提供无偿的劳动或服务,做为刑罚之一种替代措施,易服社会劳动制度让经济弱势者,即便无力易科罚金,仍有机会以提供劳动或服务来替代入监执行,更可以继续维持家庭功能

柯怡如更具体表示,判刑定谳收到执行科传票后,受刑人可先行地方检察署网站上查询易服社会劳动的说明,于传唤日由受刑人本人备齐1.体检表(含胸部X光,X光异常者须加痰涂片检查)、2.一吋之半身彩色相片4张、3.身分证正反面影本及(1)易服社会劳动声请须知及声请书(2)易服社会劳动声请人基本资料表与切结书(3)履行社会劳动应行注意及遵守事项与切结书等资料,就可以向检察官声请易服社会劳动。

柯怡如最后提醒,虽然为了维持家庭完整,而使受刑人得以社会劳动的方式取代入监执行,但社会劳动人于社会劳动履行期间仍须依照检察官指示事项履行并接受观护人督导确实与旅行期间内履行完毕,如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社会劳动,情节重大,或履行期间届满仍未履行完毕者,经检察官审核,足认受刑人易服社会劳动,难收矫正之效或难以维持法秩序者,此时受刑人即不再享有社会劳动之宽待,扣除已履行之社会劳动时数后,仍会被执行原宣告之刑或易科罚金。受刑人千万别因一时侥幸而毁了自己更生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