戕害人权?台湾是唯一宣判徒刑又易科罚金的国家!

张明伟副教授表示,应尽速检讨刑法数罪并罚与易刑处分规定

社会中心台北报导

苏建和案无罪定谳,人权问题再度突显!现行数罪并罚易科罚金制度存在阙失,值得重视。依现行法制被告常因一个不得易科罚金的案件定谳,导致另一个原本可以易科罚金的短期自由刑案件,变成不能易科罚金,严重侵害人权!辅大法律系副教授张明伟认为,以德国为例,只要无入监服刑的必要,即使法律只规定有期徒刑以上之处罚,德国法官仍得依被告犯罪情节,很明确地判决被告罚金刑,不像台湾,已经宣告徒刑,又同时易科罚金,究应该如何执行,判决并不明确,让被告无所适从,为了落实人权保障制度,应尽速检讨刑法数罪并罚与易刑处分等规定。

张明伟副教授表示,在德国,假设某被告犯下窃盗与伪证二罪,在个案中德国法官可依其犯罪情节作出入监或不入监等判决,假设入监分别判刑4个月及5个月,不入监则处以罚金20万及25万,实际上将可能存在4种并罚情形:4个月与5个月、4个月与25万、20万与5个月以及20万与25万,关于是否入监或处以罚金,判决很明确;反观台湾,因有易科罚金的争议,如同样遇到判决4个月与5个月的刑期,只可能出现合并执行5个月到9个月且一定会进去关的状况

张明伟直言长久以来,台湾刑事案件的执行过程,易给被告有「不一定」坐牢的模糊地带,也形成了倒楣的人要入狱,不倒楣的人却可躲过坐牢命运的不同结果,令人不禁质疑「法律之前,人人公平」在现代社会中的真实性究竟有多少?

以窃盗罪为例,张明伟表示,宣判徒刑同时易科罚金,这种判决形式究竟是给法官方便、还是给被告有选择坐牢或罚钱改过自新的权利,值得各界深思,可是无论是立法院或司法界几乎鲜少人在意。然而关了不该关的人,是不是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呢?甚至在有些案件中,检调单位常为了早日落幕,劝被告不妨选择自白认罪,还有机会易科罚金,等于是花钱消灾,因为对被告来说,常要出庭万一被老板发现,会造成诸多困扰;但万万没想到,于简易程序中认罪反将因释字第144号解释被抓去关,不免产生被骗的感觉

此外,张明伟还以东亚国家大陆韩国日本均已除罪化﹚仅存的通奸罪,点出现行数罪并罚的荒谬;假设被告多次犯通奸罪被判刑4、5、6个月,事后又因伪证罪判决3个月,由于刑法规定伪证罪不得易科罚金,这个被告的应执行刑期就需把3、4、5、6个月一并计算,完全忽略了被告在个别犯罪的恶性

张明伟强调,我国这部刑法是1935年所制定,也参考了德国的做法,如今在本土化的过程中出现颇大的差异,应该有重新检讨的必要。

吴景钦/从苏案得到的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