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戕害/得易科于数罪并罚后不得易科 缺法源依据

谢协昌律师表示,得易科之罪于数罪并罚后不得易科罚金法源依据!

社会中心台北报导

目前数罪并罚,易刑处分制度诸多阙失,不仅导致监狱人满为患,甚至戕害人权!忠诚国际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谢协昌表示,当易科罚金的罪与不得易科罚金的罪加总在一起时,实务上所采取的是不得易科罚金,完全没有法源依据,仅是『沿习以往的作业方式』,此举颇受外界争议,对于人权的保障也值得检讨与商榷。

谢协昌表示,数罪并罚的原始用意,基于同一个人的前后犯罪行为做一综合评价考量刑罚经济」的原则,从A罪、B罪到C罪等数罪同时裁决,已达到训诫加害者目的,也有「特别预防」的效果

至于部分数罪并罚的案件为何不得易科罚金?谢协昌表示,被告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下之数罪,若各罪刑期均在六个月以下,加总后刑期若超过六个月,原本规定都不得易科罚金,但民国98年经过法官662号解释后,经过修法,若每一罪都判六个月以下的有刑徒刑,加总刑期若超过六个月,已全部均得易科罚金,不过,当易科罚金的罪与无法易科罚金的罪加总在一起时,目前实务上所采取的是不得易科罚金,则没有任何法源依据。

根据大法官第662号解释,如果一个人犯了数种罪刑,当一罪可易科罚金时,数罪经过法官订应执行刑后,却不能易科罚金,对受刑人来说,显然相当不公平,当法官审判时,若真的认为被告的数罪属恶性重大,不宜易科罚金,直接宣判6个月有期徒刑以上即可。而非由执行时才将得易科罚金之宣告迳行改判定不得易科罚金。

刑罚的目的在于使受刑人改过自新,而不是要处于重罚以示警惕,因此,原得以易科罚金之刑与不得易科罚金之刑合并执行时,而实务界却采取不得易科罚金的做法!谢协昌指出,大法官并没有特别解释,刑事执行处只是依循以前的作业方式办理,对被告来说无疑是权利的侵害。

至于有些罪采用「易科罚金」来训诫被告,谢协昌认为,最直接的效果在于降低短期自由刑的弊端,由于刑期不长,被告进了监狱之后很容易「染黑」。别小看短短几个月的自由刑,不但会改变个人及家庭生活,也可能连带影响日后的人生观,因此采用易科罚金,作为给被告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无非是期盼达到警惕的目的。

谢协昌强调,执行处应该是执行法院对于被告的宣告刑,本身不应有太大的裁量空间;易刑处分制度应有法律明文规定,避免因为缺失造成人民自由权利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