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贞参选立委资格争议声请易科罚金 律师指恐无法源依据
国民党台南五选区立委参选人王家贞因参选资格有争议,具状向台南地检署声请抛弃缓刑改为易科罚金,律师罗瑞昌认为,依现行法律,只有国家有权撤销缓刑宣告,当事人恐怕无法主动抛弃缓刑。(本报资料照片)
国民党台南五选区立委参选人王家贞因参选资格有争议,具状向台南地检署声请抛弃缓刑改为易科罚金,律师罗瑞昌5日认为,依现行法律,只有国家有权撤销缓刑宣告,当事人恐怕无法主动抛弃缓刑。
罗瑞昌强调,基于缓刑也属于广义的处罚手段之一,因此只能由公权力机关依法宣告撤销,当事人想要主动抛弃,恐怕缺乏法源依据。
罗瑞昌分析,撤销缓刑宣告有其要件,主要是依据刑法75条的规定,包括:缓刑期内因故意犯他罪,受到6个月以上有期徒刑宣告确定者;缓刑前因故意犯他罪,在缓刑期间内受到6个月以上有期徒刑宣告确定者。
另外,刑法第75-1条也规定,受缓刑宣告足认原本宣告的缓刑难收预期效果,而有执行刑罚之必要者,得撤销缓刑宣告,包括:缓刑前或缓刑期内因故意犯他罪,受到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之宣告确定者;缓刑期内因过失更犯罪,而在缓刑期内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确定者。
同时,依《刑事诉讼法》第476条规定,撤销缓刑宣告应由受刑人所在地的地检署检察官,声请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