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DR通案冤狱侵害人权 律师怒呛陈椒华与金管会「戕害人权」

TDR通案冤狱侵害人权,律师怒呛陈椒华与金管会「戕害人权」。(戴志扬翻摄)

台湾存托凭证(TDR)是否属于我国或外国有价证券的认定上,一直以来诸多争议,也因立法不够明确,以致冤狱四起,被法界质疑有戕害人权等疑虑,立法院财政委员会对此日前召开公听会,但金管会仍表示,「不必修法、不违宪、不违反人权」等三不说法,与立院未达成共识。但立委陈椒华却与金管会沆聂一气反对,律师林柏男为此怒呛陈,本身不懂法律,却在修正案中指鹿为马,选择忽略包括前金管会主委陈冲在内等多名专家教授的专业见解,法律有疏漏、行政公告不确实,立委的职责应该要让法律更明确才对,不是跟官员瞎搅和。」

林柏男强调,因为「台湾存托凭证」(TDR),到底属于我国或外国有价证券的认定上立法不够明确,造成多起冤狱并有戕害人权等争议,立法院财政委员会日前也针对《证交法》第4条及第165条之2的条文是否该修法举行公听会,但金管会似乎睁眼说瞎话,仍坚持不修法,时代力量立委陈椒华甚至与金管会沆聂一气,指立委余天推动修法是为了维护金融重犯而「量身订做」的个案修法,身为律师,他不禁要问,「法律有疏漏、行政公告不确实,立委的职责应该要让法律更明确才对,怎么会与官员一起胡搞?」

林柏男表示,他要告诉陈椒华委员,1987年,台湾仍属动员戡乱时期,为了避免外国有价证券走私到我国后无所管制,财政部就曾发布第900号公告,意即外国有价证券进入台湾,也要受到我国《证交法》规范,其目的就是要保障我国投资人。

而第900号公告规范的是「外国有价证券」,而TDR为「我国有价证券」,是另一种独立存在的金融商品,已非原本的外国有价证券,重点是,发布第900号公告时,台湾还没有TDR存在,所以TDR根本不在第900号公告核定的范围内,并无核定TDR为我国《证交法》上有价证券。

林柏男更强调,他要告诉陈椒华委员一件事,台湾首宗TDR「福雷电子」,是在1998年上市买卖,而第900号公告是在1987年才发布,财政部的第900号公告怎么可能知道11年后发生的事?「难不成是用明朝的剑斩清朝的官?」

林柏男说,金管会态度强硬,还主张「「不必修法、不违宪、不违反人权」等三不说法,为了掩饰自己疏漏,未公告TDR为《证交法》上有价证券的缺失,不惜动用各种国家资源,指鹿为马,仅凭动员戡乱时期的一纸错误公文,硬指有规范10多年后才出现的TDR违反《证交法》,陈椒华身为立委,不但不为人民把关修法,竟还反指余天是为经济重犯护航,过去已经有三名当事人因为投资TDR,却因立法条文内容不明确而遭刑期加身,岂是妳如今一句「为个案量身打造」就能轻轻带过?

林柏男也质疑,陈椒华身为专业的环保立委,长期致力环保运动的精神令人赞赏,但她选择忽略包括前金管会主委陈冲在内等多名专家教授的专业见解,就与金管会同一阵线,将法律与公权力行使的正确性摆在第二位,任凭金管会如此侵害人权的解释,她竟也甘愿自废武功,拒履行立委本应将法律修改的更加完善的天职。

「司法是维謢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律本该随社会经济等脉动,并配合国际趋势进行滚动式修正,使法律条文符合最新的社会经济实况,同时避免各种因法律规范的不够明确所造成的人权侵害,当法律缺乏明确性时,政府就有空间上下其手,并透过宽松解释,恣意侵害人民权利,因此林柏男诚心呼吁,请陈椒华悬崖勒马,秉持良心做一个称职的立法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