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管制法规若无2原则 恐侵害人权

台湾法学基金会7日举办「金融管制法律合宪性审查研讨会」,出席贵宾政治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廖元豪(左起)、真理大学法律学系教授林家祺、高雄大学财经法律学系教授周伯翰、台湾法学基金会董事长谢哲胜、前司法院大法官蔡明诚、台北律师公会人权委员会委员黄帝颖律师、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杨智杰、众博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许兆庆。(杜宜谙摄)

台湾法学基金会7日于台湾大学法学院霖泽馆举办「金融管制法律合宪性审查」研讨会,出席人员包括台湾法学基金会董事长谢哲胜、前司法院大法官蔡明诚、前司法院大法官廖义男、高雄大学财经法律学系教授周伯翰、台北律师公会人权委员会委员黄帝颖律师、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杨智杰、政治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廖元豪、真理大学法律学系教授林家祺、前最高行政法院法官阙铭富、众博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许兆庆、高雄大学财经法律学系讲座教授张丽卿。

空白刑法 应符合罪刑法定

高雄大学财经法律学系教授周伯翰表示,国家对金融市场经济活动之管制法规中有关刑罚的规定,属于经济刑法的领域,例如证券交易法第171条至第174条、第175条、第177条,而经济刑法亦应符合法律明确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及其所衍生之刑罚明确性原则、构成要件明确性原则、授权明确性原则。

台北律师公会人权委员会委员黄帝颖律师则直言,台湾存托凭证所引起的法律争议,最主要者即为其是否属证券交易法第6条第1项所核定之有价证券?进而适用证券交易法之监管规范,然而,无论系财政部1987年第900号公告、外国发行人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处理准则第3条第1项第9款以及证券交易法施行细则第11条第1项,皆无法作为证券交易法第6条第1项核定权行使之依据。

授权规范涉刑事责任 应严审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杨智杰表示,证券交易法第6条授权主管机关「核定」受管制的有价证券类型,进而连结到证券交易法第22条,以及证券交易法之刑罚规定,因此,第6条授予主管机关补充立法,但连结第22条与刑法规定,等于授权主管机关补充刑法规定,而越来越多人质疑,此种授权主管机关制定行政命令的法条,是否违反了授权明确性原则。

政治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廖元豪则说,空白授权,是否形同行政机关行使立法权?此部分可能有违反权力分立的疑虑。依空白授权所为之行政措施,若涉及裁罚或其他重大事项,有可能被认定欠缺明确法律授权,违反法律保留原则。

证交法刑事处罚 不符比例原则

真理大学法律学系教授林家祺认为,金融管制法律所涉之基本权之种类与价值,乃「涉及最基本之人身自由」,其价值应优先于「财产权」之保障,证券交易法之「法定犯」之刑事处罚较之自然犯具有较低之道德非难性,故法定犯违反者「可处罚达七年有期徒刑」,其手段与目的甚难被认为是符合比例原则,因此金融管制法律之刑事处罚为实质违宪。

前最高行政法院法官阙铭富则表示,经济刑法之构成要件,涉及行政机关所订定之法规命令时,更必须就形式合宪性,亦即明确性原则做最严格之审查,才符合宪法第8条所要求之罪刑法定原则。

证交法刑事处罚 不符罪刑相当原则

众博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许兆庆表示,金融犯罪之刑事处罚规范应属特别刑法之一环,不论在立法面或审判面均应有如罪刑相当原则等刑罚基本原理原则之适用。许兆庆指出,观察普通刑法中与操纵有价证券罪最轻本刑3年以上刑度相类似之罪名,以及普通刑法中法定刑为有期徒刑7年以上之罪名,操纵有价证券罪之不法程度与法定刑之设计,恐有罪质轻重与刑度序列失衡等罪刑不相当之问题。

高雄大学财经法律学系讲座教授张丽卿则说,证券犯罪的处罚,比起普通刑法的强制性交还要重,何以附属刑法里的法定刑忽略了罪刑均衡原则?经济犯罪制裁规范大多出现在附属刑法。附属刑法的制定与修正,有时忽略了刑事立法政策上的基本原则,忽略了罪刑均衡,以至于出现处罚过度严厉的现象。将来证券交易法如果修正,需要熟知刑法理念的实务家或刑法学者参与,让证券犯罪的罪刑得以均衡,让附属刑法也同样兼顾刑事政策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