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F金融陷阱2】百万美元权利金「被消失」 法界:银行恐侵权

新闻节目中心/综合报导

TRF受害人原本可以拿到的百万美元权利金,被银行消失了!6(昨)日在资深司法记者苏位荣主持的《行动法庭》,TRF受害人陈小姐指出,她在交易TRF商品过程中,银行理专完全没跟她说,商品风险无限大,也没她提过权利金的事情。直到TRF金融灾难爆发后,她加入TRF受害联盟,才知道有权利金的存在。尽管金管会要求银行公开权利金资讯,但银行在过程中充满抗拒,事后还否认她可以拿回价值百万美元的权利金。陈小姐多年来跟金管会陈情无用,走刑事官司也求助无门。「我们今天走刑事,当然不是要钱,我们只是要一个是非,要有该有的惩罚。」

▲ TRF受害者指出,起初理专兜售TRF时,声称交易没有风险。(图/行动法庭)

权利金被隐匿 银行整碗端走

台湾面临疫情海啸,另一场金融风暴,正悄悄在台湾上演。2015年,台湾爆发史上最大金融风暴,9千多家中小企业受害,损失近兆台币!许多中小企业为融资需求,购买高风险衍生性金融商品TRF(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目标可赎回远期契约)。但近年来,全台各地陆续传出灾情,受害企业和台商指控,银行在交易过程中,不仅隐匿权利金,甚至还涉嫌侵占,有欺骗客户的嫌疑。

受害者陈小姐表示,她的公司非常保守,当初会买TRF商品,是因为理专说这个商品很稳定、没有风险。未料,2018年8月人民币大贬,就算想停损也被理专拒绝。「我每个月比价还有23期(月)要比,因为一份合约是二年共24期, 我是2015年7月9日签约,才一个月8月11日人民币就大贬了,所以我要忍受到二年合约到2017年7月9日才能终止。」

陈小姐后来加入TRF受害联盟,才知道购买TRF的客户因为有承担风险,银行应该支付权利金给客户。但陈小姐在购买TRF过程中,理专从来没跟她提过权利金。

另一位TRF受害者林太太也表示,若非加入TRF受害联盟,她完全不会知道权利金的存在。当她们将交易过程拿到第三方机构计算,发现能拿到的权利金数额相当可观。而承担风险无限大的消费者半毛权利金都没拿到,完全被中介银行独吞,对客户相当不公平

百万美元权利金「被消失」

在TRF受害联盟陈情下,金管会要求银行公开权利金相关资料结果银行面对受害者时,不仅说词前后反复,对于资料索取也充满抗拒。

陈小姐表示,她曾多次跟银行行文要求返还权利金,但银行都否认有权利金。后来在金管会要求下,银行勉强让她看权利金相关纪录,但银行端要求她只能「看」资料,不可拍照存证。结果事后在公文往返过程中,银行端又拒绝返回陈小姐权利金。陈小姐无奈说,「你说没有权利金,为何你给我的数据,这上面有资料?」

陈小姐后来找专业试算公司,计算她实际能拿到多少权利金?结果相当惊人,她能分到的权利金约100万美金。

承担风险者拿权利金 符合金融交易习惯

购买TRF商品的客户,之所以有资格拿权利金,取决于商品买卖的架构。

商业银行总经理张晋源解释,TRF的权利金应正名为「交易价金」,TRF是高风险商品,承担风险的客户因此有权收到「交易的对价」。

在整个TRF商品买卖结构中,最末端的买方通常是西方大型对冲基金,他们会向国外投资银行买TRF,国外上手银行再将风险转嫁给国内商业银行,国内商业银行再将风险转嫁给客户。

TRF的权利金通常会被抽2笔佣金,先是由末端的对冲基金付钱给西方上手银行后,上手银行抽一部分,再把剩下的钱转给台湾这边的中介银行,中介银行再抽价差,再把剩余的部分给投资末端的客户。

张晋源指出,银行在合理范围内,可收取部分佣金,就如股票券商会抽千分之1.425的手续费,房仲能抽4%的服务费。然而,即便银行能抽成,张晋源强调,「不论比例多高,都不能大过客户本身的比例。」因此,TRF客户完全没拿到半毛权利金,并不符合金融交易实务经验。

始作俑者金管会 只会COPY银行说法

面对权利金被独吞的困局,TRF受害者多年来向金管会陈情,申诉无门。

TRF受害者王董直言,金管会在TRF金融风暴中是「最大的始作俑者」。当初在立法时,金管会「有意放宽」规定,让银行有不仅能承做高风险衍生性金融商品,甚至在权利金部分,容有「上下其手」的空间,就因为制度在设立之初,立法不够严谨,导致后续TRF商品闹出纠纷时,银行有规避责任的借口。

在TRF金融灾难爆发后,受害者多年来奔走金管会,但不论是金管会或银行的回应,令受害者感到气馁。TRF受害人林太太指出,受害联盟多年来跟金管会行文,结果金管会的回函只会把银行的公文复制贴上,回给受害者。「我认为金管会应该站在中间的立场,怎么你回复的信,都跟银行一模一样?」

金管会成纸老虎 处理赔偿如「赌债

对于金管会的处理态度,王董痛批,金管会采取「金包银」的态度,亦即「金管会包庇银行」。金管会的成立宗旨,本应保护消费者,但TRF受害者在TRF金融风暴中,完全感受不到金管会的保护。

依据监察院2018年的调查报告,金管会对银行的裁罚根本就是无效的惩罚。从2014年至2017年7月,TRF商品净损失高达732亿台币,但金管会却采统包式裁罚,对单一银行仅裁罚200万至1000万元,全台银行裁罚金额加起来是1.04亿元,仅占权利金收入比率的0.8%。

立委林岱华指出,金管会的首要问题是「懦弱」。虽然金管会也同意银行在处理TRF商品的过程有疏失,「但它(金管会)不敢裁罚,就有点像纸老虎。」虽然金管会可以监督银行,然而当受灾户来陈情人,金管会「完全不作为」。

立委蔡易余直言,金管会的问题是「发现出大包了,不敢面对责任。」甚至,金管会的作法,根本就是把赔偿当「赌债」处理,要求银行赔两成、赔三成就好,「可是我觉得这是最不好的处理方式。」

更令人咤舌的是,当TRF受害联盟请求金管会加强对银行团的裁罚,对银行采「一行为一罚」,提升裁罚金额,金管会的回应竟是「如果把银行罚倒了,对你有什么好处?」

前商业银行总经理张晋源指出,主管机关重罚银行,在国外已有先例。例如兆丰银行曾因为没做好洗钱相关规范,被美国政府重罚57亿。同理,台湾政府虽然无法裁罚如此高的金额,但金管会可以对银行施加更强的行政手段,最重可以「撤照」。TRF纠纷能否妥善处理,端看金管会的决心。

法界:银行违反诚信原则 恐有侵权责任

TRF受害者无法透过金管会讨回公道,即使转向司法途径,也因法官欠缺金融知识,沦为诉讼中的弱势。TRF受害人陈小姐说,她上法院打刑事官司,拖了好几年,她向法院声请传唤的证人,也被法官驳回,「我不晓得法官有没有认真看过,我们送的这么多资料。」她无奈说。

在民事诉讼部分,台湾犯罪被害人权协会副理事长、台北地检署检察官刘承武认为,即使《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没有准用民法相关规定,「故意的漏洞是否要填补?」依据《民法》第1条,法官在审判时,不能拒绝法理适用。若银行在贩卖TRF时,隐匿权利金的存在,法官在审判时,可援引《民法》和诚信原则。

刘承武进一步解释,最高法院2013年将诚信原则具体化,可依此延伸出中介银行对金融消费者的附随义务。例如,中介银行对消费者有说明告知义务,必须让消费者知道,他们会承受风险,且有权利金可以拿。毕竟依契约目的,承受风险的人原本就可以拿权利金。而依据忠实履行义务,中介银行必须尽责告知客户,每一笔钱的流向,怎可以让「出钱的变老幺」?

银行在TRF缔约过程中,就契约重要事项刻意隐匿或不实说明,恐怕有《民法》第245条之1的适用。此外,若银行在缔约过程中,未践行KYC(认识你的客户)义务,违反保护他人之保护,依据《民法》第184条,银行也构成「侵权行为」。

若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发现TRF缔约双方出现不公平的状况,也可以适用《民法》关于「显失公平」的法条,宣告契约无效或部分无效。「这是司法官应有的道德勇气,要思考两边的平衡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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