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 无害瑕疵原则 恐牺牲程序正义
台湾法学基金会举办研讨会,前最高法院院长吴灿(右三)认为近年最高法院撤销率骤降,就是刑诉法380条扩大解读,将「无害瑕疵原则」发挥淋漓尽致的结果。(台湾法学基金会提供)
面对新收案件不断攀升,为增进司法效率,最高法院驳回率有越来越高趋势,去年刑事案件上诉发回件数只占裁判件数比率7.6%,法界人士认为与刑事诉讼法第380条「无害瑕疵原则」有关,台湾法学基金会日前举办研讨会,探讨无害瑕疵规定及法理适用和救济方法。
前最高法院院长吴灿表示,15年前最高法院的撤销率约30%以上,到近年都维持在10%以下,忍不住提问:「二审裁判品质提高了吗?这是一个问号」。吴灿认为撤销率骤降,主因在最高法院将刑诉法380条扩大解读,也就是将「无害瑕疵原则」发挥淋漓尽致的结果。
真理大学法律学系教授林家祺以大同大股东郑文逸炒股案为例,最高法院指明二审判决高达14项违法瑕疵,但最后却以「单纯诉讼程序瑕疵,对判决显无影响,应受刑诉法第380条限制」不得据为提起第三审上诉的适法理由。
林家祺认为该判决有六大违误:一、架空刑诉法第95条。二、侵害宪法第16条被告防御权。三、违反宪法第8条非依法律程序不得审问处罚。四、实体法的违误也误用无害瑕疵。五、绝对上诉理由仍误用无害瑕疵。六、未依刑诉法施行法第7之19程序从新。他说,该判决让刑诉法第380条变成「万能条款」。
林家祺指出,该案在下级审判「未告知犯罪事实」及「未告知罪名」的程序瑕疵,已属「涉及宪法权利之程序瑕疵」,最高法院在判决理由却仅以「辩护人已实质辩护」带过,即得出「视同」于判决无影响的结论,严重忽视宪法第16条「被告之防御权」。
林认为,「无害瑕疵原则」具增进司法效率而牺牲程序正义的性质。前最高法院刑事庭庭长陈世淙则认为最高法院于个案考量,将部分违反重要程序规定的瑕疵视为「不影响判决结果」。
陈表示,这将导致部分程序规定在下级审裁判失去规范力道,因下级审会认为「此种程序瑕疵并不重要」。久而久之,刑诉法第380条容易侵蚀刑事诉讼程序的基础,不利刑事诉讼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