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筆錄程序有瑕疵 涉毒男逃過勒戒

台中高分院。记者曾健祐/摄影

洪姓男子被南投警方带回验尿呈毒品阳性反应,一审被裁定送观察勒戒,洪男不服抗告控诉警方执法不当。二审调阅警方作笔录影像,发现「仅有画面,没有声音」,且洪男嘴巴几乎没动,但警员手却一直打笔录,质疑警方采尿、唾液却不同时送验DNA,程序有瑕疵,撤销驳回,全案确定。

南投地检声请指出,洪男吸食安非他命,二○二三年经南投县刑大持检方鉴定许可通知到案,采尿验出毒品阳性反应,声请送观察勒戒。南投地院一审时,洪男否认吸毒,主张采尿程序不合法,一审认为,警方有先出示验尿鉴定许可,认程序合法,裁定送观察勒戒。

洪男不服抗告,主张警察执法有问题,警方找他时先问有没有偷东西,以窃盗罪将他带去派出所内验尿,但采完尿不是他亲自封存,事后作笔录关于买毒品时间也不是他所陈述,他在笔录签名是想快点离开,但后来没被起诉窃盗,不知道为何要被送观察勒戒。

台中高分院调查,南投刑大执行毒品案通讯监察时,发现监视器拍到一名药脚和洪男住处仅相距一百公尺,从长相研判可能是洪男,因此南投地检声请验尿许可;但洪男表示,监视器拍到的不是他。

二审再查,洪男否认警询时自白吸毒,调阅警方警询影片档,却「只有画面,没有声音」,承办员警称原因不明。警方还对洪男采验唾液,但却只将检体送验毒品成分,没比对DNA,法院是两度询问警方鉴识结果,再询问调查局,才知警方根本没送验DNA。

二审认定警方笔录、尿液采证过程均有疑问,排除证据后撤销原裁定,驳回检方声请,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