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孟华/眼见并不为凭 指认程序之瑕疵

▲目击证人指证历历指控被告是真正行为人,而事后证明错误的,实务上因此造成的冤错案件比例相当大。(图/Pixabay)

美国无辜计划」(Innocence Project)是一个透过DNA证据进行冤错案救援非营利组织,至今已成功救援356件案件。该组织曾针对前325件经DNA证据而获得平反的案件进行研究,发现高达72%的冤错案件中,涉及目击证人指认错误。换言之,在这些案件的侦查审判中,曾经有过目击证人的指证历历,指控被告就是真正行为人,而事后证明证人是错误的。

更让人感到吃惊的是,无辜计划的救援工具是DNA技术,收案前提是必须有生物迹证的存在,因此这325件平反案件,有相当比例是性侵害案件。在性侵害案件中,目击证人通常是被害人,这些证人都有近距离观察被告的机会,竟然还会指认错误,让人难以想像

要理解错误指认的问题,首先必须要对人类记忆有基本的了解。

记忆不是一张张的相片或是一份份的文件储存大脑里,需要时可以撷取出来。记忆是模糊的、浮动的、可塑的,随时都有可能因为接收到新的资讯或是受到外来影响而改变记忆内容。当记忆改变时,我们在事后很有可能无法区辨出记忆是在什么时候改变的,又是受到什么影响而改变的。打个比方,在脸书上面发文,如果之后有修正内容,我们可以看到修正的历程,但是针对记忆我们却没有一个记忆改变的历程纪录。因此,当记忆发生改变时,我们很有可能会误以为新产生的记忆是原始记忆。

在目击证人指认的情境下,证人可能因为指认程序中受到警察的暗示诱导而产生错误记忆。实务上发生过的暗示诱导情形包括:证人被要求在没有其他选项的情况下,针对警察所认定的嫌犯进行单一指认(一对一指认);有时虽有其他选项供证人选择,但是警察所认定之嫌犯在外型上与其他选项有明显差异;又或是多数证人在同一张照片上进行指认后签名,使后签名者受到前面签名者的诱导。实务上甚至有发生进行真人成列指认时,只有警察所认定之嫌犯手戴手铐或是嫌犯坐于警车后座供证人指认的夸张情节。这些具有暗示性的情境,很有可能会「刷新」证人对于被告的记忆,继而产生错误指认。

除了上述这种显而易见的暗示诱导外,还有一种较不明显的暗示诱导问题,比方说,「警察通知证人到场进行指认」这件事本身就具有暗示性,暗示证人,警察已经抓到行为人了,此时证人可能会以一定要挑出一人作为前提而进行指认。或是警察在指认完毕后,证人指向警察所认定的嫌犯,此时若警察对证人的选择给予肯定的回应,即足以让证人产生自信,同时也改变了证人的记忆。甚至于在指认程序过程中,警察无意识的互动方式、发出的声音、呼吸的频率都有可能被证人错误解读而影响指认的正确性

针对错误指认的问题,内政部警政署早就有颁布一套标准作业程序供第一线执法人员执行,规则中有揭示许多指认程序的重要原则,例如:要求警察必须要在指认前由证人先陈述行为人之特征,增加事后检验证人指认是否正确的可能性;指认前就告诉证人真正行为人未必在选项中,避免证人受到压力而认为一定要选出一人;要求选项之间不得有外观上的重大差异等等。但是基层员警普遍没有严格遵守该规则,而这个规则的重要性也不受到法院的肯认。

最高法院曾有见解认为该规则只是警察内部供参考的行为准则,不具有法律位阶,因此违反了也不一定需要考虑证据排除的法律效果。究其原因,实务一方面是对于心理学研究所揭示之记忆风险认识不足,另一方面则是难以舍弃目击证人指认这种传统上证据价值极高的证据。因此,指认规则虽然存在,但法院的不作为却在许多时候让规则形同具文,让人感到无奈。

在改革建议上,除了应确实遵守现有的指认规则以外,最重要的是,应采取美国学界所提出的「双盲法则」。所谓双盲法则是指,由「非」承办本案之警察实施指认程序,如此一来实施指认者根本无从进行暗示。另一方面,目击证人也必须被告知实施指认的警察不知案情,因此也就比较不会擅自解读警察之行为。双盲法则可以有效减少指认程序中有意或无心之暗示问题,同时实施的成本低廉,不会对基层员警造成太多额外负担,是我国可以借镜改革方案

好文推荐

金孟华/当刑事司法与科学相遇 证据不等于真相

●金孟华,国立交通大学科技法律学院助理教授。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88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