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存托凭证再掀争议 法令不明恐戕害人权酿冤狱

台湾存托凭证再掀争议,法令不明恐戕害人权酿冤狱。(中时资料库)

今年5月中旬,立法院财政委员会排审《证券交易法》,而立法委员余天等人,针对其中第4条、第165条之2提出修法草案,让已经销声匿迹已久的「台湾存托凭证」(TDR),再度引起热议,据了解,TDR在我国早就发行已久,但财政部却始终没有明文规定,到底TDR是否属《证交法管理》范畴,因而导致乱象横生,更有许多股市投资人恐因此遭冤入狱。

然而究竟何谓「台湾存托凭证」?台湾存托凭证又称「第二上市柜股票」,即该企业、公司已经在国外上市,并将在台申请第二上市,因此以「存托凭证」挂牌,对外进行募资,然而长期以来,TDR却缺乏控管,因此常引起内线交易等争议。

据了解,早在2008年6月,我国便已经开放香港、韩国证交所上市公司来台发行,虽然TDR早已行之有年,究竟TDR是否属于《证交法》管理范畴,财政部金管会却始终没有明确规范,相关修正法案仍躺在立法院角落无消无息,因此也导致不少股市投资人被罚的不明不白。

若TDR属于《证交法》规范的有价证券,那TDR就会受到《证交法》的内线交易、操纵市场条款等管控,若是触法就是动辄几十年徒刑,但若反之,TDR就只是一般的买卖契约,根据《证交法》规定,何谓有价证券,涵盖部分需由主管机关核定,但就连财政部至今都没有明确律定。

根据财政部1987年台财证(二)字第900号公吿,针对「外国有价证券」定出规范,但是TDR是由台湾金融机构发行,并非外国有价证券,所以不在公告规范内;而《证交法》于2012年修正增订第165条之2,「外国公司所发行股票或表彰股票之有价证券,……其有价证券经证券交易所、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同意上市、上柜买卖者……准用第5条至第8条⋯⋯规定。」此举用意便是要将TDR纳入《证交法》监督管理范畴,并达到法律要求的「明确性」、「罪刑法定」原则。

但如今却产生行政、司法各自解读窘境,虽然《证交法》第165条之2增订目的,是将「第二上市柜」有价证券于国内募集、发行及买卖之行为,用《证交法》管理监督。但荒谬的是最高法院一致的法律见解,最终都认为《证交法》第165条之2与TDR毫无关系。

同时,监察院在2020年7月下旬,针对TDR在《证交法》的定位做出调查报告指出,财政部76年台财证(二)字第900号有违反宪法「授权明确性原则」、「法律保留原则」及「罪刑法定原则」之虞,认为财政部应该通盘检讨改善。

以上种种因素导致《证交法》始终没有确切地将TDR纳入规范,造成对于TDR相关罪刑论定,沦为各自解读,因此在司法产生的争议乱相丛生,从2012年开始,证交法修法至今已逾10年,虽然政府始终没有针对TDR在证交法中定位进行核定,却以充满争议以及不明确的法条进行裁罚,严重违反罪刑法定主义,恐将影响司法审判公正性以及造成人民冤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