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研讨会登场 法界呼吁:存托凭证认定、违法性易构成冤狱

由社团法人中华人权协会、中华民国台湾法协会共同主办的「2022年焦点人权研讨会-有价证券的正名与人权保障」,26日在市长官邸举行。(戴志扬翻摄)

由社团法人中华人权协会、中华民国台湾法协会共同主办的「2022年焦点人权研讨会-有价证券的正名与人权保障」,26日在市长官邸举行,其中,最引人瞩目的,就是有关《证券交易法》第6条1项,对于有价证券的认定,并对其「罪刑法定主义」、「授权明确性」、「刑罚明确性」提出讨论。

有关于「台湾存托凭证」是否为有价证券,并受到证交法管束一直以来都受到广泛讨论,因为若是台湾存托凭证认定没有在《证交法》管束范围内,以往曾因此遭到判刑的股市炒手,恐都为冤狱。

由社团法人中华人权协会、中华民国台湾法协会共同主办的「2022年焦点人权研讨会-有价证券的正名与人权保障」,26日在市长官邸举行。(戴志扬翻摄)

由社团法人中华人权协会、中华民国台湾法协会共同主办的「2022年焦点人权研讨会-有价证券的正名与人权保障」,26日在市长官邸举行。(戴志扬翻摄)

中华人权协会名誉理事长李永然律师表示,《证券交易法》第6条1项对于有价证券的认定这件事,确实在司法实务上会衍生很多问题,包括是否违背《刑法》「罪刑法定主义」、「授权明确性」、「刑罚明确性」以及「刑法解释明确性」等问题。然而在司法实务上,法院认定一个外金融商品是否属于有价证券时,常会援引财政部(76)证(二)字第900号公告来认定,但这样的认定可能相当草率。

而对于「有价证券的认定」以及对于人权的影响,辅仁大学法律学系系主任张明伟教授表示,以罪刑法定角度而言,(76)台财证(二)字第00900号公告时尚未拟发行的有价证券,应不在公告核定范围内,且一般人民并不知道其涵盖范围。

张明伟教授也认为,第00900号公告所核定内容,应不及于依1992年订定「募集与发行台湾存凭证处理准则」发行的台湾存凭证,否则所有于1987年即已存在的所有境外有价证券,均已在该公告核定之列,而得在台发行,而在1987年公告后,因发行或募集未经核定外国有价证券,而获有罪判决者,即为「冤案」确实有平反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