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权威与人权团体强烈呼吁 TDR应明文纳入证交法规范

法学权威与人权团体强烈呼吁,TDR应明文纳入证交法规范。(戴志扬翻摄)

「台湾存托凭证」(TDR)是否属于我国或外国有价证券?尽管多数法界学界人士认为,我国因未将TDR明文入法,造成不少投资人因炒作TDR遭法院以违反《证交法》判刑;美国与日本发行的存托凭证都属于本国有价证券,实在没有理由认定TDR在台湾属于外国有价证券。

一、 TDR的法学争议,正是金管会疏漏修法所致,虽然看似简单的证交法议题,初期并没有太多讨论,但已陆续造成不少冤案,引起诸多权威学者们的重视,开始有越来越多的文章或研讨会深入评析此议题,不仅多数学说立场均与金管会不同,尚发现金管会涉及伪造文书乙事,目前的多数学说均认为TDR并非台湾证交法上的有价证券,若冒然以刑责科罚民众,有违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确性原则。

支持这样论点的学者团体计有:东吴陈冲教授(前金管会主委)、李念祖教授、东海林国全教授(前金管会专任委员)、文化王志诚教授(前财政部金融局秘书、总核稿)、政大杨云骅教授、王文杰教授、周振锋教授、辅大郭土木教授(前金管会法律事务处长)、张明伟教授、戴铭升教授、成大古承宗教授、台北大游进发教授、蔡圣伟教授…等人。

如此多的权威学者,均明确指出金管会迳将TDR认定为证交法上的有价证券,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显然金管会的解释是有重大争议,且无法让学者普遍接受,因此,若以此入民于罪,是严重侵害人权的冤狱。

二、刑事责任对于民众而言,都会对生命、自由、财产等重大基本人权造成严重剥夺,特别是证交法上的刑责,其强度更较一般刑法为重,为保障人权,不应任凭金管会做如此宽松,甚至是错误的解释,更何况,对于TDR是否为证交法上有价证券的认定,众多法学教授、权威学者、人权团体、司改团体、前金管会公务员等,均有提出反对金管会解释的看法,此时若不能透过立法解决争端,则多起因该公文谬误解释所造成的冤案,该如何获得平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