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法院及法官回避研讨会 学者吁:对于偏颇认定方式仍有改进空间

「公平法院及法官回避研讨会」22日于集思台大会议中心苏格拉底厅举行。(戴志扬翻摄)

近期法官回避的议题在法界引发诸多讨论,「公平法院及法官回避研讨会」22日于集思台大会议中心苏格拉底厅举行,广邀学者进行学术交流,分别针对「公平法院的合理图像-从联合国班加罗尔司法行为准则出发」、「『足认法官执行职务有偏颇之虞』的实质判准」、「裁定交付审判与审理交付审判的法官回避难题」等主题进行研讨。

主讲人薛智仁教授指出,我国实务对于偏颇之虞的认定方式,仍有改进空间。例如:

七法股份有限公司、全国律师联合会人权保护委员会、台北律师公会人权委员会、台湾人权促进会共同办理【公平法院及法官回避研讨会】。(戴志扬翻摄)

1.不宜将法官与当事人有故旧恩怨当成唯一标准;在法官参与同一案件的类型,宜多加考量法官形成预断的可能性(法官曾基于法官职务在不同审级或不同程序审理同一案件的类型有高度预断危险;法官曾基于法官职务在同一审级之不同阶段审理同一案件的类型则有中度预断危险)。

2.法官诉讼指挥或证据调查合法时,不排除个案情节有偏颇之虞。主讲人张明伟教授表示,只要一般人民合理地认为法官可能因该关系失其中立客观立场,亦即合理可疑法官无法保持中立超然,而不须等到法官确实出现偏颇时,该利害关系即该当执行职务当然偏颇事由。

主讲人张明伟教授更进一步指出,刑事诉讼法第17条第8款之回避基础法理应为法官与案件之利害关系而已,只要法官曾参与该案先前所有审理程序,不论是否作成裁判,因已合理存在法官预断危险,均应于本次审理回避,否则,即会出现参与同级前审程序不必回避、惟如于更早阶段参与调查或侦查程序却须回避之矛盾结果。

本次研讨会期望透过报告与交流,更深入了解法官回避的制度,并且检讨现行制度下的不足,提升各界对于「法官回避」的关注,维持公平审判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