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官回避制度仍待改进 学者:曾参与前审同案就应回避
七法股份有限公司、全国律师联合会人权保护委员会、台北律师公会人权委员会、台湾人权促进会共同办理【公平法院及法官回避研讨会】。(戴志扬翻摄)
今(22日)由七法股份有限公司、全国律师联合会人权保护委员会、台北律师公会人权委员会、台湾人权促进会共同办理【公平法院及法官回避研讨会】,敬邀国内知名大学法律系教授、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研究员等专业人士,从「公平法院之合理图像」、「我国现行法官回避制度之判准」与「交付审判的法官回避难题」等三大主题发表意见,内容极为精彩。
其中台湾大学法律系薛智仁教授指出,我国现行法中关于「足认法官有执行职务偏颇之虞」的法官回避认定要件仍有改进空间,不宜将法官与当事人有故旧恩怨当成唯一标准,且应尝试将「足认法官有执行职务偏颇之虞」之法官回避要件予以类型化,尤其在「法官曾经参与同一案件」的类型中,宜多加考量法官对案件形成预断的可能性,由法官对案件是否会产生预断的危险程度来判断是否应该回避。就算在法官诉讼指挥或证据调查合法时,也不排除个案情节会有偏颇之虞的情形产生。
七法股份有限公司、全国律师联合会人权保护委员会、台北律师公会人权委员会、台湾人权促进会共同办理【公平法院及法官回避研讨会】。(戴志扬翻摄)
此外,辅仁大学法律系张明伟教授更明白指出,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法官回避之规定,都是以「避免因利害关系致生偏颇影响」为目的,也就是说,只要一般人民合理的认为法官可能因与案件之关联、关系失其中立客观立场,亦即合理可疑法官无法保持中立超然,不须等到法官确实出现偏颇行为,该利害关系即该当执行职务当然偏颇事由。在法官曾参与同一案件的情况下,不论是否作成最后的裁判,也就会因法官先前参与所有的审理程序,即已合理存在法官有预断危险,均应于后续审理程序为回避知结果。
因此,基于宪法第16条对人民诉讼权之保障,法官审判应具中立性或无偏颇性,我国司法实务对于法官回避之理解,尤其在法官是否产生预断或偏颇的要件上均过于保守与狭隘,应予以检讨,以维护人民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