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保人权1/一、二审同一法官审理 钟姓负责人提宪法诉讼

钟姓公司负责人涉嫌炒作TDR,一审台北地院陪席法官竟和二审高等法院受命法官是同一人。(图/CTWANT方万民摄)

钟姓公司负责人涉嫌炒作TDR(台湾存托凭证),一审被台北地院依违反《证券交易法》遭判处18年徒刑,上诉二审高等法院时,发现受命法官竟是当初一审的陪席法官,钟男担心二审受命法官对他案情已有心证,声请法官回避遭最高法院驳回确定,今年7月5日提起宪法诉讼,希望大法官宣告最高法院驳回他的回避裁定违宪,让他换法官。

钟姓公司负责人担心高院受命法官对他案情已有心证,声请释宪希望大法官让他换法官。(图/报系资料照)

钟男的裁判宪法审查声请书指出,他因违反《证交法》经台北地检署起诉后,移送台北地院审理,不料北院审理期间,合议庭3度换法官,其中第2次组成的合议庭陪席法官,虽然最后没有参与一审实体判决,可是在审理期间,共参与他14次的审理程序,而且这14次审理程序传唤证人高达20人进行交互诘问,已达一审判决「过半」程序,显示对于本案的犯罪事实、争执不争执事项等,皆已有一定程度的调查,因此必然形成相当程度的心证。

国际人权专家来台审查政府实施国际人权公约状况,钟姓公司负责人呼吁司法院应落实人权公约规定。(图/报系资料照,非本案当事人)

再者,钟男一审时,曾被合议庭裁定5000万元交保和限制住居、出境、出海的强制处分,还要他每天在指定时间到派出所报告,也是由上述陪席法官参与做成。一审裁定书指出:被告请证券公司营业员提供人头帐户,并填写圈购单给证券公司,以证券公司代认购为条件,配售高比例的TDR,借此操纵股价或相对成交之犯罪嫌疑,要属重大无讹等语。裁定内容凸显这位陪席法官和合议庭其他法官的心证,都认定钟男属犯罪嫌疑重大,才会裁定5000万元交保。

没想到一审判处钟男18年徒刑后,上诉二审时,竟又碰到这位陪席法官,这次担任受命法官。钟男认为高院这样分配法官的结果,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7条第8款的「参与前审裁判、应自行回避」事由,去年8月9日向高等法院声请法官回避,高院则认为法官没参与前审实体判决,就不需要回避等理由驳回。钟男不服,向最高法院提出抗告,最高法院也采取高院同一见解,驳回抗告确定,因此钟男改向宪法法庭声请违宪审查。据了解,这位法官曾自行向高院声请回避,一样没过关。

钟男裁判宪法审查声请书认为,公平审判是宪法第16条诉讼权保障的核心,法官回避则是公平审判的基础,根据大法官会议释字第591、653、654号解释意旨,人民有依法提起诉讼和接受法院公平审判的权利,法院则应落实无罪推定、武器平等等原则,才能达到宪法的公平审判要求。

此外,根据已内国法化的联合国《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1项、及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32号一般性意见第21段的说明,「法院在合理观察者审视下来看,也必须是公正的」,因此,如果经合理观察者审视,认为法院无法公正审理案件,但法院仍持续审理,已违反《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1项的规定。

再者,政府邀请国际人士到台湾审查是否落实国际人权公约,今年5月13日第3次报告的审查结论第82点指出,「根据国际公平审判标准,若其先前已参与预审程序,在此情况下,特别是出于调查措施的数量和性质等考量,若判决公正性可能引起合理的怀疑,法官就不应参与案件。」联合国《班加罗尔司法行为准则》,也有类似规定。

声请书强调,根据大法官释字第178号解释意旨,如法官在下级审参与审判,在上级审又参与同一案件裁判,当事人难免怀疑会有成见,而影响审级利益。因此,不仅参与下级审实体裁判的法官须要回避,只要参与证据调查进而接触卷证,或参与裁定的法官都应该回避,否则将动摇司法的公正外观,所以都应依《刑事诉讼法》第17条第8款的「参与前审裁判」事由进行回避。希望宪法法庭对本案裁定宣告违宪,并废弃发回最高法院重新审理。

钟男还补充指出,依《法院组织法》第14之1条第1、2项:「地方法院与高等法院分设刑事强制处分庭,办理侦查中强制处分声请案件之审核。但司法院得视法院员额及事务繁简,指定不设刑事强制处分庭之法院。」、「承办前项案件之法官,不得办理同一案件之审判事务。」,立法理由认为:「为维护法官之中立性要求,贯彻公平审判之法官回避制度的本旨,强制处分审查法官不应同时或随后担任本案审理之法官。参酌司法院释字第392号、第631号解释之意旨,并参照外国立法例,新增第2项之回避规定。」

因此根据《法院组织法》第14之1条第2项的相同法理,为维护法官中立性的要求,贯彻公平审判的法官回避制度,虽然一审陪席法官参与钟男具保、限制住居强制处分之裁判,与前述《法院组织法》第14之1条所规范情形有所不同,然该原审的具保、限制住居强制处分裁定,仍需审酌钟男是否属犯罪嫌疑重大而有无羁押必要情形。换言之,法官于判断被告是否为犯罪嫌疑重大时,即有影响法官心证的可能,客观上足使一般人对法官能否本于客观中立与公正立场参与审判,产生合理怀疑,有影响被告宪法第16条受公平审判的诉讼权核心内涵,故依相同法理,应予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