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诉讼核心价值是「公平审判」 法界叹:「声请法官回避」难如登天

人民诉讼核心价值是「公平审判」,法界叹:「声请法官回避」难如登天。(达志影像)

中华人权协会日前曾收到钟姓当事人陈情,其中一项陈情内容就是针对法官回避的问题。钟姓陈情人被控炒作台湾存托凭证(TDR),遭台北地检署以违反证券交易法起诉后,一审遭台北地院判刑18年,不料上诉后,二审受命法官纪凯峰就是一审的陪席法官,虽然在一审审理时,合议庭3度更换法官,其中第2次组成合议庭的陪席法官,没有参与最后的一审实体判决,但是在一审审理期间,该位陪席法官共参与一审14次的审理程序,并传唤高达20位证人进行交互诘问,已达一审「过半」的程序,甚至由该位陪席法官组成的合议庭还以「犯罪嫌疑重大」的理由,对钟姓陈情人作出5,000万元交保和限制住居、出境、出海的强制处分,显见该位陪席法官已对钟姓陈情人形成不利心证。

因为该位陪席法官早已接触过相关卷证资料,已经产生先入为主的印象,其心证不可能还像白纸一样、完全没有形成任何既定印象,甚至可说是已经对钟姓陈情人形成不利心证,又如何期待其担任二审受命法官时会改变一审形成之不利心证。钟姓陈情人因担心二审受命法官已有心证,因此声请该位二审受命法官回避,却遭高等法院、最高法院驳回确定。

依大法官释字第591、653、654号解释意旨,宪法第16条保障人民有诉讼之权,旨在确保人民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诉讼及受法院公平审判之权利。所谓公平审判,系指公平法院之审判,而所谓公平法院,乃成员组合等方面,由无违公平疑虑之法院构成。大法官释字第761号解释理由书,更明指法官回避制度应属诉讼权保障之核心内容。

为了追求「公平法院」,我国诉讼制度上有「法官回避」制度之设计,其中刑事诉讼法第17条明定法官自行回避之情形,第18条则明定当事人声请法官回避之情形,亦即法官有第17条情形而不自行回避或法官有第17条以外情形,足认其执行职务有偏颇之虞,当事人可声请法官回避。但依我国实务现况,声请法官回避不但极可能失败,甚至还可能因此得罪法官,因此,由当事人声请法官回避,在实务上几乎是名存实亡。

对于「法官回避」之争议,由七法股份有限公司主办,并由全国律师联合会人权保护委员会、台北律师公会人权委员会、台湾人权促进会共同协办的「公平法院及法官回避研讨会」,于111年10月22日下午在集思台大会议中心苏格拉底厅举行,期盼法院能做出公平审判,以保障人民诉讼权。宪法法庭并于111年10月24日上午10点,针对34名死刑犯声请大法官解释刑事诉讼法第17条第8款「法官曾参与前审之裁判」之法官回避规定争议,进行说明会。

然而,依大法官释字第178号解释理由书意旨,法官已在下级审法院参与裁判,在上级审法院再行参与同一案件之裁判,当事人难免疑其具有成见,而影响审级之利益。因此,不仅曾参与下级审实体裁判的法官须要回避,只要参与证据调查进而接触卷证,或参与裁定的法官,都应该依刑事诉讼法第17条第8款所定「法官曾参与前审之裁判者」事由进行回避,方能贯彻法官回避制度之目的。

尤其,法院组织法第14条之1规定:「地方法院与高等法院分设刑事强制处分庭,办理侦查中强制处分及暂行安置声请案件之审核。但司法院得视法院员额及事务繁简,指定不设刑事强制处分庭之法院。承办前项案件之法官,不得办理同一案件之审判事务。」,105年6月22日增订本条之立法理由认为:「为维护法官之中立性要求,贯彻公平审判之法官回避制度的本旨,强制处分审查法官不应同时或随后担任本案审理之法官。爰参酌司法院释字第三九二号、第六三一号解释之意旨,并参照外国立法例,新增第二项之回避规定。」,故法官曾参与侦查中强制处分案件审查,事后就不得再参与同一案件的审理。

刑事诉讼的回避制度在维持审判的公平性,保障人民诉讼权及司法人权,并要求法官能够维持独立、超然的态度,基于裁判者的客观角色公正裁判,法官不得对案件或被告存有偏见与预断,才能落实「无罪推定」的公平审判要求,因此,若法官有任何心证污染而可能对被告作出不利裁判,应该回避该案审理。

本案一审陪席法官不但曾参与钟姓陈情人具保、限制住居强制处分的裁判,更在一审时,曾参与14次审理程序并讯问相关证人,依举轻以明重原则,本于法院组织法第14条之1第2项的相同法理,为维护法官中立性的要求,贯彻公平审判的法官回避制度,避免法官有任何心证污染而可能对被告作出不利裁定,且高等法院的法官人数并无不足,为充分保障钟姓陈情人的审级救济机会,以及预防法官可能的不公平预断,该位一审陪席法官自不得再参与二审审理,应该予以回避。

由司法院所推行让人民参与审判的「国民法官」制度,将在明年上路,即是引进一般国民正当法律感情的审判制度,其目的就是希望让来自社会各阶层、具有公正代表性的一般国民,本于其多元的常识良能及社会经验参与刑事审判程序,以提升裁判之广度与深度,增加判决结果之周延性及民众对于司法的信赖。但如今在现行实务法官回避运作过于保守下,却连人民诉讼权保障之核心内容─法官回避制度,都无法获得保障,不断为应该回避而未回避的法官找借口,这样的司法改革,显然缺乏捍卫程序正义的决心,无怪乎民众对于司法与法官的质疑与不信赖居高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