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回避制度争议多 人权团体:宪法法庭需保障诉讼权及捍卫人权
法官回避制度争议多,人权团体呼吁,宪法法庭需保障人民诉讼权及捍卫人权。(中时资料库)
近期,国内诸多人权团体,都发现司法在法官回避制度的落实上仍有争议。由七法股份有限公司主办,全国律师联合会人权保护委员会、台北律师公会人权委员会、台湾人权促进会共同协办,于111年10月22日在集思台大会议中心苏格拉底厅举行「公平法院及法官回避研讨会」,期盼法院能做出公平审判,以保障人民诉讼权。
中华人权协会更收到法官回避相关陈情案件,该案件中,钟姓当事人涉嫌炒作台湾存托凭证(TDR),遭台北地检署以违反证券交易法起诉后,一审台北地方法院判处钟姓当事人18年有期徒刑,上诉后,二审受命法官竟是一审的陪席法官,虽然当时该位法官没有参与最后的一审实体判决,但是在一审审理期间,仍曾参与一审14次的审理程序,并讯问20位相关证人,甚至还以「犯罪嫌疑重大」的理由,裁定钟姓当事人以5000万元交保,并限制住居、出境、出分,显然已经对钟姓当事人形成不利心证。
钟姓当事人担心法官该位对其案件已有心证,因此声请回避,却遭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以法官没有参与前审实体判决,就不需要回避等理由驳回确定。
但是该位二审法官在一审时早已接触过相关卷证资料,恐已经产生先入为主的印象,对钟姓当事人会形成既定印象,其心证不可能还像白纸一样,甚至可说是已经对钟姓当事人形成不利心证,二审如何能确保钟姓当事人获得公平的审级救济机会?
钟姓当事人因此于111年7月5日向宪法法庭声请违宪审查,希望大法官宣告裁定违宪,让他可以更换法官,获得法院公平审判的权利。然而,高等法院对于钟姓当事人的案件,仍然定于112年3月1日进行言词辩论。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于111年12月28日就111年度台上大字第1924号伪造文书案件宣示裁定并发布新闻稿指出,「法官曾参与准予交付审判之裁定者,于嗣后同一案件之审判,应类推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7条第7款规定自行回避,不得执行职务。」。
本案是高雄地方法院审理声请交付审判案件,承审三位法官审理后裁定准予交付审判,其后由审理交付审判声请的三位法官进行第一审审理后,论处被告犯行使伪造私文书罪刑,被告不服上诉至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认为第一审判决并无违法,驳回被告上诉,嗣后检察官不服第二审判决,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法官裁定准予交付审判,并于裁定中叙明被告涉嫌之犯罪事实、证据及所犯法条等起诉书法定应记载事项,实质上是否等同已执行检察官提起公诉之职务,而应依刑事诉讼法第17条第7款规定自行回避嗣后同一案件之审判?具有原则重要性,因此提案至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判。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审理后,认为宪法保障人民有诉讼之权,旨在确保人民有请求受公正而独立之法院依正当法律程序审判之权利,法官对于案件之审判应否自行回避,攸关人民诉讼权及受公正审判之宪法上权利保障,法官于该管案件如存有主观预断成见或违反无罪推定原则之疑虑,客观上显难期其能公正执行审判职务,法官参与准予交付审判之裁定,解释上虽不能直接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7条第7款规定以自行回避嗣后本案之审判,但基于确保人民得受公平之审判及对司法公正性之信赖考量,在法律未修正增订前,本于相同法理,自应类推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7条第7款之规定,自行回避嗣后本案之审判。
法律学者呼吁,宪法法庭应基于保障人民诉讼权及受公正审判之宪法上权利之立场宣告违宪,或依宪法诉讼法第43条规定,依职权紧急处置高等法院停止诉讼。否则,如果连人民诉讼权及受公正审判之权利都无法获得保障,又如何期待人民信赖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