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修法 声请回复原状5天变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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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诉讼当事人声请救济时间更为充分,司法院院会今天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将现行声请回复原状之期间,及行声请撤销或变更审判长及受命法官、受托法官或检察官所为处分之期间从5天延长为10天。

司法院也祭出过渡条款,明定新法施行时,声请回复原状期间或声请撤销或变更审判长、受命法官、受托法官或检察官所为处分之期间,依修正前之规定尚未届满者,应采有利于声请人之原则,适用修正后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