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声请停止罢免才9天!韩国瑜遭驳回「关键原因」曝光…法院798字揭理由
▲高雄市长韩国瑜声请停止罢韩投票遭驳回。(图/记者洪正达摄)
高雄市长韩国瑜日前委托前高市新闻局长王浅秋递状声请停止罢韩投票,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于17日裁定驳回,其中关键曝光,法院认为,韩国瑜提出诉愿部分并无拖延,不用急着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声请停止罢免,目前的状况也不到需要停止执行的「紧急状况」,将他的声请驳回。
罢韩行动7日通过第二阶段,韩国瑜阵营提起诉愿,并于8日主张罢免第一阶段的连署书有瑕疵,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声请停止罢免,10天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于17日裁定驳回,理由如下:
本院受理声请人韩国瑜与相对人中央选举委员会间声请停止执行事件(109年度停字第27号),经审理结果裁定「声请驳回」,简要说明如下:
声请驳回。
二、事实概要:
参加人陈冠荣为「高雄市第3届市长韩国瑜罢免案」提议人的领衔人,经相对人民国109年1月20日中选务字第1093150038函(下称原处分)以参加人所提出的提议人名册,经查对已达法定提议人数,函告领取连署人名册格式,续行连署罢免等相关程序。声请人认为原处分损害其权利,向本院声请停止执行及定暂时暂时状态的处分。并先位声明:原处分于诉愿及行政诉讼程序终结前,停止执行;备位声明:禁止相对人针对陈冠荣等人于108年12月25日提议的罢免案续行罢免程序。
三、理由要旨:
(一)先位声明部分:
相对人查对罢免案提议人名册,作成符合规定人数的认定,并函告参加人领取连署人名册格式,而直接发生确认参加人得以进行罢免案的征求连署程序,且确认连署期间起止及连署人名册格式,逾期或未依规定格式提出连署人名册者,均不予受理等公法上法律效果。故其性质为行政处分。
2.声请人欠缺为暂时性保护措施的权利保护要件,其先位声明不应准许:
声请人向诉愿机关提起诉愿,并申请停止执行至今仅一周,迄今并未遭到诉愿机关为拒绝的决定,且亦难认诉愿机关有无故延迟作出决定的情形。此外本件并无「执行时点迫近、一旦执行完毕,即无客观可行的保全手段,致暂时性保护措施为无意义」的情形。因此,没有「紧急迫切到非得逾越(或跳过)诉愿机关的先行程序,而由本院立即为暂时性保护措施」的必要性。换言之,并无「经诉愿程序处理,可能会耽搁行政法院最终受理及审查保全请求之时效性」的情形。故声请人欠缺为暂时性保护措施的权利保护要件,其声请不应准许。又因本件声请不具备前述要件,故其余要件也就无须审酌。
(二)备位声明部分:
依行政诉讼法第299条规定意旨,得请求停止执行而获致暂时性保护措施者,即不得声请为行政诉讼法第298条的假处分,故声请人请求本院禁止相对人针对陈冠荣等人于108年12月25日提议的罢免案续行罢免程序,亦无从准许。
四、裁定日期:中华民国109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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