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周刊/都更条例+危老条例=非常健全的都更制度?

文/庄孟翰

─成败关键在于法令制度+观念宣导+务实态度

Q:为加速更新老旧房屋,保障人民居住安全,立法院于三月二十六日初审通过「都市更新条例修正草案」,当中新增多项规定,主要希望彻底解决过去几个钉子户案例所衍生的后遗症,包括文林苑永春都更案造成的社会纷扰。本次修法立意明显是为减少钉子户的干扰,希望能够在程序上提早解决问题,当中,包括针对不同意户提出异议就强制办理听证会政府保有代拆权,并可积极介入协调等,另外,主管机关认为可以「割出」方式让都更程序照常进行。依据官方这样的说法,都更看似往前跨一大步,想请教庄教授,新的都更条例修正草案是否真能成为治愈都更问题一帖灵药

A:事实上,就都更条例修正草案的内容,还是可以看出整体修法依旧不够具体落实,主要缘于主导官员既没有实务经验,又不肯虚心采纳建言,以至于都更修法沦为一言堂,也让都更条例即便再次修法仍漏洞百出,让小英政府上台迄今两年,都更依旧窒碍难行。以下针对这次没有突破与创新性的修法内容,提出十二点浅见,以供参考。

一、 中南部地区未因地制宜

中南部房价低、透天厝林立空屋余屋随处可见,如何因地制宜才能全面推动,这可是一个大议题,惟主管机关却依旧无法提出有效因应对策,导致都更条例如同天龙国法条,无法兼顾事实现况

就去年第四季而言,全台三十年以上屋龄计三九七万余户,双北市约一二七万户,仅占三二%,其他地区则占三分之二,不过中南部因为房价低,加上透天厝林立,推动都更若没有因地制宜的因应对策,谈何容易,因此,想要全面推动就必须把中南部变数列入考虑,才有可能制订出一套更加完备的法令制度。

二、都更条例修法,钉子户将会减少?

条例初审通过,内政部仅表示将会减少钉子户问题,而未触及「杜绝」的敏感字眼,可见这次修法依旧没有大破大立,而无法如同新加坡说一不二的作法,当然无法杜绝钉子户的问题,例如文林苑及永春案都是在执行过程提出行政救济,以至于整个都更案停摆。因此,司法及行政应该要同步,携手寻求杜绝的因应对策,而不是任由钉子户予取予求,并且同样戏码不断上演。日本与新加坡对于钉子户的处理方式,颇值得参考。

三、「得」与「应」字差别很大

为强化都更动能,初审条文新增「政府主导都市更新」专章,明定各级主管机关「得」成立都市更新推动小组,督导、推动都更政策,与协调政府主导都更业务。其次,政府主导的都更案,免拟具事业概要,得依规定自行实施,或经公开评选,指定代为实施者

上述条文当中「得」与「应」的语意实质差异颇大,「得」让人感觉可有可无,如为「应」字,就有必须成立而较具强力推动意志,「得」字则显得较为消极,这也显示出政府单位尚未认清事实现况,而无法推出较积极的因应作为。

四、估价师选任方式

以往对于估价师的选任,都是从具备证照的合格估价师当中选聘,这次修法改成以公开、随机方式抽签遴选,而非由实施者自行选任。有关这一点,追本溯源,问题在于都更流程动辄七至八年,随时都可能发生实施者易主情事,然估价报告书有效期间仅六个月,其间最大差别在于估价费用由谁支付。

过去因都更由建商出钱推动,也因此由建商选聘估价师,都更户当然会担心当中是否会出现利益勾结等不法情事,惟如就另一角度加以探讨,在业必归会情况下,既有估价师公会,又有实价登录资讯可资参考,所谓不公正问题应可降至最低。如再就实务现况加以审视,估价差异大都是因景气转变所引起,因此,对于估价师选任方式的调整,只是降低都更户的疑虑而已,实际上并没有太大改变。

五、门槛提高,效率提升?

为增加事业概要的代表性及可行性,提出事业概要的门槛,由现行土地及合法建筑物所有权人十分之一以上,提高为二分之一以上,并应经主管机关以合议制及公开方式审议核准;但若获九成以上所有权人同意,则免拟具事业概要。

以往只要10%以上同意便可提出事业概要,这次修法则拉高门槛到50%,如达到九成则可直接进入事业计划,不过就算跨越九成门槛,是否能就此形成公共利益,而达成少数服从多数的共识,则仍有待考验

六、「割出」依旧无济于事

草案初审通过后,主管机关表示未来若有类似文林苑案件,只要把它「割出」都市更新计划,其他同意户仍可进行都更,不再像过去一样看不到尽头。以文林苑为例,该都更案审查时因部分不同意户不愿参与,已将南街与北街部分基地割出,如再将没有建筑线的不同意户王家部分割出,真不知会是个什么样的规划设计?至于房屋的价值又该从何评估?

按文林苑房价高峰时一坪约有一百万元,不过因钉子户一再抗争而延误时机,及至完工交屋约仅七、八十万元,显见这种割出的「眼不见为净」的逃避现实作法,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再如永春案割出后形成「U字型」规划设计,价值如何,不言可喻。

七、政府介入协调功能有限

主管机关认为进入都更程序后,若碰到相关问题,需要政府机关介入,政府也能积极介入协调。过去有些都更案因为钉子户而无法进行,未来有需要就由政府机关积极介入协调,钉子户将会减少。

试想当初文林苑不也是有政府机关介入协调,却始终没有获致圆满结论,及至对簿公堂,法官还是会希望彼此进一步协调,惟并未达成共识而继续缠讼。另一方面,过去曾有都更处官员因执行公务而遭提起诉讼,即使该员已退休还得上法院,其因在于都更户对于法令认知不同,动辄以「引用法令错误」提告,导致公务员依法办事只会越来越保守,因此,虽然主管机关认为未来有需要就由政府机关积极介入协调,钉子户将会减少,实际成效如何,仍有待考验。

八、听证会形同政令宣导

都更修法规定如有不同意户提出异议,须举办听证会,但却经常流于形式,以斯文里、兰州街都更案为例,举办两次听证会就准备开工、拆房子,并未获得所有都更户一致同意,事实上仍有不少都更户觉得形同政令宣导,因此,在没有设定目标与结论前提下,仅做会议记录这样的听证会,感觉只是为因应民意代表的要求而虚应故事,其实根本原因还是在于前期未能善尽沟通之能事,后续才会衍生出那么多问题。因此,既然要举办听证会,就应该要设定达成什么样的共识,才可能圆满解决争议

九、三道防线效果有限

依草案内容,针对不同意户部分,虽设有三道预防争议处理程序:第一,是将都市更新与都市计划连结,都市更新计划须送地方政府的都市计划审议委员会审议,避免恶意圈地;第二,都更计划要送到地方政府的都市更新审议委员会审理,由专业委员以合议制、公开审议方式,判定都更范围是否合理;第三,都更委员会审理过程中若有争议,没有100%同意,只要有一个人反对,就应该举办听证会,厘清是恶意圈地,或钉子户要求过高的价格等问题。(文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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