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条例两租税优惠 延长五年落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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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条例第67条相关租税优惠

都市更新条例提供都更屋主的房屋税、土增税和契税相关减免,确定将延长落日五年至2029年1月31日,包括更新重建后房屋税减半征收期最多可延至12年,及协议合建移转土地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及契税得减征40%。

行政院29日核定,延长都更条例第67条第1项第3款及第8款租税减免,重建区段范围内合法建筑物所有权人取得更新后建筑物,若于房屋税减半征收二年期间内未移转,得延长房屋税减半征收期间至丧失所有权止、但以10年为限。

其次则是原所有权人与都更实施者间,因协议合建办理产权移转时,经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视地区发展趋势及财政状况同意者,得减征土地增值税及契税40%。

官员表示,都市更新条例1998年立法以来,历经八次修正,最近一次大幅翻修是在2019年,三大修法重点即包括奖励明确化、扩大赋税减免范围和简明都更程序。

其中,对于租税优惠的实施年限,明定自都更条例修正条文施行日(2019年1月30日)起算五年;但都更条例也授权在年限届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视情况延长之,并以一次为限。

官员说明,都更条例修正前就有更新期间土地无法使用者免征地价税、仍可继续使用者减半征收,以及都市更新后地价税及房屋税减半征收二年的规定,本次是就房屋税减半征收授权地方政府可再多延十年的部分,予以延长。

此外,依都更条例,依权利变换取得之土地及建筑物,于更新后第一次移转时,减征土地增值税及契税40%;不愿参加权利变换而领取现金补偿者,减征土地增值税40%,相关条文也没有到期日。

官员表示,本次是就原所有权人与都更实施者「协议合建」,办理产权移转时,授权地方政府可减征土地增值税及契税40%的部分,再给予五年的施行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