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罚登革热孳生源败诉 南市卫生局上诉

台南卫生局积极防治登革热,对未清除病媒生源民众裁罚却被法院判败诉,卫生局表示将备妥相关资料,依行政诉讼规定提起上诉。(图/卫生局提供)

记者林悦南市报导

有关台南地院行政庭,106年12月29日宣判台南市卫生局开罚登革热孳生源败诉一案,卫生局9日指出,针对此案卫生局尚未收到法院之判决书,待判决书收到后,将备妥相关资料,依行政诉讼法第235条之规定提起上诉。

卫生局指出,本案缘起一名北区民众在105年8月10日,遭卫生局稽查员发现门庭积水容器孑孓,并依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案件」开罚后,该民众不服而向台南地院提出行政诉讼,台南地院行政庭于去年12月29日宣判台南市政府开罚的命令违法,而撤销该罚单

卫生局对此指出,依传染病防治法第25条第2项规定,「前项病媒孳生源之公、私场所,其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应地方主管机关之通知或公告,主动清除之。」,法条本文即赋予地方主管机关对个别对象通知、亦可针对多数对象为一次性公告之权能,并未限制公告范围方式,亦未要求应先给予改善始可开罚。

市府于105年3月23日以府卫疾字第1050083195A号公告:令台南市之公、私场所,其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应主动清除病媒孳生源。系符合法规之授权规定,尚无违反法律保留及法律明确性授权原则。对于此案,市府先前已函请中央主管机关卫生福利部疾管署予以函释,并已确认本项公告内容符合法规之规定。

台南市卫生局强调,「本件行政诉讼之判决仅对个案诉讼标的发生效力,尚不因此而生通案之拘束力」,卫生局呼吁民众,若居家环境中有积水容器,仍须主动清除,以免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