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韩国瑜声请「停止罢免」 遭法院裁定驳回!

记者罗志华林昱萱/台北报导

高雄市韩国委托前高市新闻局长王浅秋状声请停止罢韩投票,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于17日裁定驳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表示,声请人向诉愿机关提起诉愿,并申请停止执行至今仅一周,迄今并未遭到诉愿机关为拒绝的决定,且亦难认诉愿机关有无故延迟作出决定的情形

▲高雄市长韩国瑜声请罢免遭驳回。(图/记者屠惠刚摄)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表示,此外本件并无「执行时点迫近、一旦执行完毕,即无客观可行的保全手段,致暂时性保护措施为无意义」的情形。因此,没有「紧急迫切到非得逾越(或跳过)诉愿机关的先行程序,而由本院立即为暂时性保护措施」的必要性。换言之,并无「经诉愿程序处理,可能会耽搁行政法院最终受理及审查保全请求之时效性」的情形。故声请人欠缺为暂时性保护措施的权利保护要件,其声请不应准许。又因本件声请不具备前述要件,故其余要件也就无须审酌。

法院理由要旨

(一)先位声明部分

1.原处分性质行政处分

相对人查对罢免案提议人名册,作成符合规定人数的认定,并函告参加人领取连署人名册格式,而直接发生确认参加人得以进行罢免案的征求连署程序,且确认连署期间起止及连署人名册格式,逾期或未依规定格式提出连署人名册者,均不予受理等公法法律效果。故其性质为行政处分。

2.声请人欠缺为暂时性保护措施的权利保护要件,其先位声明不应准许:

声请人向诉愿机关提起诉愿,并申请停止执行至今仅一周,迄今并未遭到诉愿机关为拒绝的决定,且亦难认诉愿机关有无故延迟作出决定的情形。此外本件并无「执行时点迫近、一旦执行完毕,即无客观可行的保全手段,致暂时性保护措施为无意义」的情形。因此,没有「紧急迫切到非得逾越(或跳过)诉愿机关的先行程序,而由本院立即为暂时性保护措施」的必要性。换言之,并无「经诉愿程序处理,可能会耽搁行政法院最终受理及审查保全请求之时效性」的情形。故声请人欠缺为暂时性保护措施的权利保护要件,其声请不应准许。又因本件声请不具备前述要件,故其余要件也就无须审酌。

(二)备位声明部分:

行政诉讼法第299条规定意旨,得请求停止执行而获致暂时性保护措施者,即不得声请为行政诉讼法第298条的假处分,故声请人请求本院禁止相对人针对陈冠荣等人于108年12月25日提议的罢免案续行罢免程序,亦无从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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