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投保协议 江丙坤:非解决商务纠纷万灵丹

记者周佩虹台北报导

第八次江陈会谈周三(8日)登场外界对于本次将签署两岸投资保障和促进协议,抱持着极大期待,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6日在会前记者会中表示,协议本身确实将建立制度化的保障和调处机制,但「不是解决所有商务纠纷万灵丹」。

江丙坤表示,不少台商自己进行谈判,但许多外商进入大陆,事前多透过会计师律师,充分研究大陆法规再投资,台商应在投资前熟悉法规、了解环境及慎选伙伴。而签署海峡两岸投资保障和促进协议最大效益,在于建立制度化且多元化的投资纠纷解决机制。

他指出,P2G(投资人政府)部分,投资人可和政府协商,或由上级行政单位协调,两岸主管部门也会建立平台。此外,也可以透过两岸主管部门协处及行政诉愿、诉讼方式,和行政救济或是司法程序,建立多层次、制度化解决办法

至于P2P(投资人对投资人)争端解决通常不包含在国际投保协议之内,但为确保台商权益,政府特别要求纳入投保协议,同时突破大陆投保现行法规,未来开放两岸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而在G2G(政府对政府)部分,江丙坤强调,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里有争端解决机制,将在协议中处理;未来对增进投资、提升产业合作有很大帮助。

副董事长高孔廉也提出5大争端解决途径,第1种是双边「协商」;第2种是「协调」,由地方政府再上一级的政府出面。而第3种是「协处」,由双方主管机关进行,根据投保协议第15条明定,是由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投资工作小组处理;第4种是「调解」,由公正第三方替有纠纷的两造进行调解;第5种是「司法」,提供行政救济及司法诉讼管道

另外媒体关切包括台商钟鼎邦及其他过去一些受害台商,是否由政府要求大陆展现诚意,承诺解决「指标旧案」,江丙坤则表示,未来有了制度,任何案件皆可透过制度进行。高孔廉也补充说明强调,海基会4年来已协处1600多件,解决比例相当高。签署协议是「通案性」整体概念,不涉个案;但两岸签署投保协议后,不仅可透过通案解决,个案协处也仍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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