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文章/同为公务员,《国赔法》第13条却纵容司法官

▲《国赔法》第13条规定要件极为严格,施行以来从没有一个法官检察官因「审判」或「追诉」负过国家赔偿责任,有修正的必要。(图/视觉中国)

如果你被检察官起诉,或者经法院判决无罪后,检察官执意提起上诉,最后还是被判无罪定谳;亦或检察官执行搜索,经媒体大肆报导,公司股价一落千丈;甚至于被限制住居,致使名誉遭受质疑,因无法出国签约而失去大笔生意;还有案件在法院发回来更审去,法官判决一再迟延,终日忧心判决结果,无法专心工作,最终就算获得无罪判决,已经「没死只剩半条命」……,如果你有以上情况而想请求国家赔偿,很抱歉,通通不会成立。原因在于,《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赔法》)第13条豁免了法官、检察官上述责任。

《国赔法》第13条规定,「有审判或追诉职务公务员,因执行职务侵害人民自由或权利,就其参与审判或追诉案件犯职务上之罪,经判决有罪确定者,适用本法规定。」该条是国家就有审判或追诉职务之公务员之民事侵权行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之特别规定,而且要件极为严格,需要法官或检察官触犯刑法第124条枉法裁判罪,以及第125条滥用职权追诉处罚罪,且经判决确定有罪之后,国家才有赔偿的责任。自《国赔法》施行以来,从来没有一个法官或检察官因「审判」或「追诉」负过国家赔偿责任。

一般公务员在执行职务上有过错时,《国赔法》第2条规定要负国家赔偿责任,而这第13条不是等于告诉社会大众,台湾的检察官从来不会滥行起诉或滥权行使强制处分权?台湾的法官也不会无故延滞诉讼?要怪只能怪事实无法调查清楚、法律见解太过纷歧。因此,为了捍卫审判独立这张神主牌,所以要有「司法豁免权」(judicial immunity),否则司法独立的防线就会崩溃。

《国赔法》第13条的立法,是参考英国1947年《王权诉讼法》第2条第5项及德国民法》第839条第2项规定,来否定或限制审判官之侵权行为性。英国《王权诉讼法》规定,不得因司法行为对君权提起诉讼;德国《民法》规定,公务员违背公务上义务裁判构成刑事犯罪行为时,要负赔偿责任。然而,英国法的规定是植基于「国王不会犯错」的理论,现在都是民权时代了,还拿这个过期的理论来当挡箭牌,不怕笑掉人家的大牙

至于其他外国立法例上,美国法院承认法官与检察官职务中所为行为有绝对「司法豁免权」;法国将司法人员成立国家赔偿责任之要件限于「重大过错」或「拒绝审判」;日本法院则采严格的「违法性」理论来限缩检察官与法官赔偿责任。其中,美国是个高度信赖司法人员的国家,认为司法人员有「绝对豁免权」有其历史背景,不是其他国家可以随意仿效的;而其他国家为顾及司法行为的特殊性,在权衡司法独立的维护与人民权利受损的赔偿间,多有限制赔偿责任成立要件,但还没有像台湾要有「犯职务上之罪,经判决确定」才能赔偿的规定。

虽然释字第228号解释肯认《国赔法》第13条规定是为保障审判独立,但审判独立也只限于法官。前述德国《民法》第839条第2项限制责任之司法行为也只在纯属于审判之行为,并不及于追诉犯罪之检察机关行为,因为检察官负有主动侦查犯罪之责,其独立性与法官并不相同。而且,外国立法例上,日、韩、奥地利等国,并未区分一般公务员与审判或追诉职务之公务员的国家赔偿责任,亦未特别限制须以有罪确定判决为要件,而仅适用一般国家赔偿之规定。德国于欧盟成立后,有学者甚至主张德国《民法》第839条第2项限制国家赔偿责任仅限于承审法官构成罪责时之规定,与欧洲共同体法不一致,有删除之必要。

或有人主张《刑事补偿法修法后,已明文扩大受害人得请求国家赔偿之范围,不受《国赔法》第13条规定限制,但由于目前限定于羁押、鉴定留置、收容徒刑、拘役、感化教育、拘束人身自由保安处分及易服劳役执行等人身自由受拘束处分之补偿,且范围亦限于特定金额,至于精神赔偿、工作所得赔偿等常见的民事求偿项目,完全付之阙如,不足以涵盖受处分人全部损害,所以《刑事补偿法》并无法完全取代《国赔法》第13条规定。

此外,人民有受国家适时审判之权利,此为普世人权,当适时审判请求权受侵害时,人民可请求国家赔偿因诉讼迟延而生之财产上及非财产上之损害的规定。尤其,当证据无法让法官获得坚实的心证时,被告在不断的上诉和更审中浪费生命,例如「苏建和案」与「第一银行押汇案」,官司动辄二、三十年,诉讼当事人身心长期处于压力状态,再加上因诉讼需花费巨额的劳力、时间、费用,国家对于迟延裁判致人民遭受损害,亦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国赔法》第13条确有其修正之必要:短程目标可先将「追诉」与「经判决确定」的要件删除,并增列适时审判请求权受侵害时的国家赔偿责任,与世界潮流接轨;长程目标则应将第13条删除,回归适用一般国家赔偿之规定。至于司法独立的维护,则由具体案例来限制赔偿责任的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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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文章,东大国际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国立东华大学财经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曾任法官,国立中正大学法学博士。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