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忠/提高罚款及罚律师就可防杜滥诉?

法院研拟透过修法拉高罚款,并扩大处罚至律师防杜司法滥诉,但关键所在应先厘清并详查目前实务上未能确实执行现行法制原因与其窒碍难行之处。(图/视觉中国CFP)

据报载,司法院近日于立法院开会讨论如何有效防杜司法滥诉时提出专案报告,研拟以修正民事诉讼法》第249条、第249条之1规定,使法官得迳以「裁定」驳回滥诉,并将滥诉罚锾提高至「12万元」,处罚对象扩大到「原告法定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等内容

依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49条第2项、第3项规定:「原告之诉,依其所诉之事实,在法律上显无理由者,法院得不经言词辩论,迳以判决驳回之。前项情形,法院得处原告新台币六万元以下之罚锾。」及民国92年修订立法理由所载:「迩来滥诉之情形相当严重,不但对被告造成劳力、时间、费用浪费,并造成其精神上之痛苦,亦增加法院之负担,浪费司法资源,为防免上述情形发生,有效遏止滥诉情事,有予以适当制裁之必要。又原告如无诉讼能力,其诉讼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起,原告之诉,亦有由诉讼代理人怂恿蛊惑而代为提起者,为处罚实际为诉讼行为之人,爰增订第三项规定,由法院视其情形处罚原告或其法定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

法官依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49条第2项、第3项规定,即得以「判决」驳回滥诉,并对「原告或其法定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处以「6万元以下」之罚锾;又,《律师法》第36条规定:「律师不得代当事人为显无理由之起诉、上诉或抗告。」律师有违反之行为者,依《律师法》第39条规定应负惩戒,法院并得以《律师法》第40条规定,依职权送请律师惩戒委员会处理,可知实务上目前已有防止多项民事滥诉之法制可循。

然以近五年(民国101至105年)全国法院依《民事诉讼法》第249条第2项驳回的件数分别为450、493、613、645、648件,依《民事诉讼法》第249条第3项裁处罚锾的件数分别为1、4、0、2、1件,相较近几年每年新收、终结及审理中之民事诉讼均在3百万件以上(相关数据系参考立法委员段宜康就上开专案报告之质询内容),法官依法驳回滥诉、裁罚滥诉的比例甚低来看,是否意味着以现行法制防止民事滥诉之效果不彰,主要症结仍在实务上未予充分运用之执行面?况且,司法院本次研拟修法所提及以「裁定」取代「判决」,提高罚锾至「12万元」,将92年修订立法理由所载「原告或其法定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明文等内容,尚与现行法制相去不远,能否有效促进抑制司法院所指出目前常见的民事滥诉,仍有待商榷。

目前常见的民事滥诉共有4类:包括原告以一份起诉状或声请状,用相同或类似事实,向法院或多个法院重复对数十人、上百人提告;以及提起上百个诉讼却未缴裁判费;还有以语焉不详的起诉状对国内外上百人提告;以及起诉后不缴裁判费,声请诉讼救助被法官驳回后,又立即声请法官回避,法官驳回后又不断提起抗告,衍生大量民事诉讼等情形,恐怕要先厘清并详查目前实务上未能确实执行现行法制之原因与其窒碍难行之处,才是防止民事滥诉之关键所在。

另就修法层面上尚有其他可资参考,例如:命滥诉者赔偿他造当事人律师费用、经被告声请命滥诉者预供担保、公告滥诉者名单、律师代理滥诉负连带赔偿责任,及英国法制的民事限制令等,此于司法院所举办之防止滥诉研讨会中,既有学者、法官及律师提出充分讨论,即不失为防止民事滥诉之有效手段,且相较于以「裁定」取代「判决」,提高罚锾至「12万元」,将92年修订立法理由所载「原告或其法定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明文予以规定成为法条文字,更能切入抑制民事滥诉之要害,然据报载似未见司法院将此部分列入研拟修法之讨论重点,稍嫌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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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忠,旭成国际法律事务所所长总统府司改国是会议第二分组委员、民间司改会常执、冤狱平反协会监事,曾任地院法官、台中律师公会理事长。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