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成拟对金管会裁罚 提出诉愿

可成指出,有关金管会以金管证发罚字第1120383711号函裁决可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将股东提案列入112年股东常会议案,认与公司法第172条之1立法意旨不合,违反同法第172条之1第4项规定,爰对可成公司负责人处以罚锾,可成公司对此深感遗憾。

可成强调,公司多年来戮力经营,一心一意为企业永续发展、为股东谋求最大利益。可成公司亦尊重股东提案权利,针对股东提案之适法性,深入研析相关法令并参酌外部法律顾问之专业意见。针对前述股东提案内容,可成公司认为该等股东提案涉及盈余分派及公积分派二项,而盈余分派及公积分派之分派对象、条件等并不相同,二者属不同的构成要件事实,另外,盈余分派或公积分派是否要授权董事会决定或由董事会提案送交股东会承认,彼此之间也没有必然关连性,故认为该等股东提案应属二项提案,且以往实务上亦承认修改章程案并不必然被认为只是一项提案,故依公司法第172条之1第1项但书规定,不予列入112年股东常会议案,合法合规。

针对上述金管会裁处,可成公司认未能公平允当在股东权益及资本市场秩序间取得衡平,且于法亦有争议,可成公司负责人将依法提起诉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