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拟修法 未来可罚大股东

图为金管会主委黄天牧。(本报资料照片)

对于「大股东干政」,金管会研议修法,希望未来可以直接罚到大股东。金管会正研究美国和香港的作法,主管机关可要求卖股、持股信托以及依干预时间「按日」计算罚锾,金管会预计第2季进行修法的程序,将草案送行政院审查。

金管会过去出手开铡「大股东干政」案例,即为新光人寿前董事长吴东进遭金管会停职,却还数度召开金控高阶主管会议,操纵公司营运,当时金管会处分新光金与新寿的董座停职与降薪。另开发金旗下子公司在做决策时,也有将财务报表向前高层报告等情形,遭金管会处分。

金管会银行局庄秀媛表示,大股东本身没有担任金控或银行的负责人,若有不适当的干预金融机构经营,金管会发现没有法律、法规像负责人或经理人一样,可以要求停职或者罚锾的行政处分。

金管会已委外研究搜集各国的资料,作为修法的参考,让大股东不是负责人却干预金融机构运作有相对应的法规可以处分。

庄秀媛表示,参考美国、香港等国的作法,若遇到相关的情形,就可以要求大股东卖股、持有的股票交付信托、干预期间「按日」罚锾等。但是要求大股东卖股是否有侵害到大股东的财产权,还要进一步探讨,并且衡酌台湾的国情进行研议。

金管会除已推动银行公会订立自律规范,要求银行、金控画出明确红线外,修法程序上,金管会研议修正《银行法》、《金控法》增订大股东课责规范,预计在第2季修法并报行政院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