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7日鉴赏期 Google百万裁罚诉愿遭驳回

生活中心/台北报导

争讼超过半年的Google Android停止销售事件,3日出现重大发展,台北市政府收到经济部的诉愿决定,认定Google拒绝提供消费者7日鉴赏期系违法,台北市政府裁罚Google一百万元合法正当。

台北市法规会指出,诉愿过程中,Google抗辩并非Android Market经营者,但经济部诉愿决定书明指,Google集团网站上可见台湾办公据点,且Google有招募Android Market网站相关员工、负责推动台湾网站业务,认定Google有参与Android Market的管理经营,为共同行为人,依行政罚法第14条规定可列为处罚对象

法规会主委庆元表示,经济部诉愿决定明确指出Google Android Market的服务条款违法,Google 依法必须提供消费者7日的鉴赏期。叶庆元主委呼吁,Google 应尊重台湾的法律以及消费者的权益,尽速重新开启 Android Market 付费软体的销售。

叶庆元指出,此次经济部认定Google败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是透过网际网路销售软体必须提供7日的犹豫(鉴赏)期,是我国消保法的强制规定,对于手机应用软体的销售者亦有适用。而且Google是手机应用软体的实际销售者,不是单纯的交易平台,必须遵守我国消保法的规范。消费者在透过Android Market下载APP时,买卖契约即已成立,消费者在下载前并没有合理的检视机会

此外,程式开发者于Android Market贩售软体,需依据Google拟定之软体开发工具(Software Development Kit)撰写,始能于Android Market网站贩售,且该程式亦仅能于Android Marcket页面使用。Google对于自己与程式开发者或消费者之权利义务关系,均透过定型化契约掌有实质影响权限

台北市政府在处分做成前业已详尽调查,并且给予Google适当的说明机会,符合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基于Google在手机应用软体市场的的市场占有率等因素,100万元的罚锾金额并未过重。

Google停止付费软体销售行为,损害台湾消费者的权益

叶庆元指出,去年是因为手机应用软体(APP)争议逐渐增加,市府于是要求各手机软体销售业者必须遵守消保法的7日鉴赏期规定,以保障消费权益。叶庆元强调,台北市政府从未要求Google停止手机软体的销售,Google片面决定停止付费软体销售的行为,不但损害台湾消费者的权益,也伤害到台湾软体开发商利益,市府感到非常遗憾。

叶庆元指出,Google以及部分的软体开发商非常担心消费者滥用退费权,所以持续采取消极态度。不过,目前国际的手机软体销售业者(如苹果及微软),还有本土的手机软体市集业者(如台湾大哥大、远传、中华电信)都已经遵照台湾法律的规定,经市府多次询问相关网路软体市集业者,都表示没有出现消费者滥用的情况,显见台湾消费者的理性值得信任

叶庆元呼吁Google要相信台湾消费者的素质与理性,尽速遵循台湾法律的规定,重新开启 Android Market 付费软体在台湾的销售。主任消保官陈碧珠表示,市府致力保障各项消费权益,如有任何消费问题,皆可拨打消费者保护专线1950,市府消保官会尽力为市民服务。

经济部:台北市罚的对!

经济部诉愿决定书指出,台北市政府考量全球使用人自AndroidMarket网站下载数位软体已达30亿次(至2011年5月止);Google在我国境内资力充裕(营运资金达新台币2,124,723,765元);市场交易频繁;经展期仍拒不修改相关服务条款及建立退款机制等情,甚至采行退出台湾消费市场之规避手段,严重侵害我国消费者使用智慧型手机付费下载数位软体权利。

又依据诉愿人自行公布之调查报告,Android作业系统在台湾市占率为32%,优于苹果公司iOS市占率之25%,且平均每位用户使用25个数位软体,其中8个是付费程式,消费比例与各国相当,可知3成消费者之退费权有受侵害之虞故原处分机关于罚锾额度内加重处罚,其裁量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