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寿山农场污水超标非首次 提行政诉讼遭驳回挨罚44万
判决指出,福寿山位处自来水水质水量保护区内,非首次违反水污法,其诉讼遭驳回,裁罚44万余万元,可上诉。(本报资料照)
台中福寿山农场排污水其中氨氮超标,去年遭台中市环保局开罚44万多元,业者不服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行政诉讼,称山上气温低硝化菌作用差影响氨氮值,主张撤销;法官认为,福寿山农场位处水质保护区内,水污违规非首次,却未改善管制,污水排放超标影响游客健康,诉讼遭驳回,可上诉。
判决指出,台中市环保局于去年12月6日派员前往现场放流口采样,测得福寿山农放流水之氨氮检测值未符合放流水标准,违反水污法规定,并限期今年3月25日前完成改善,另处原告环境讲习4小时,但福寿山农场业者不服,提起诉愿被驳回,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行政诉讼。
福寿山农场主张,台中市环保局核发予福寿山农场的废(污)水排放地面水体许可证,登载内容中「采样及检(监)测资料表」,未有「氨氮」检测项目;5年前领取迄今皆依据许可证登载内容进行操作及每半年定期进行检测申报作业,审查结果都「认可」。
福寿山农场主张,以为该许可证内「采样及检(监)测资料表」中之检测项目即为全部放流水标准所规范之物质,而因此疏未注意「氨氮」也是放流水标准所规范之物质,主张非故意违反放流水,且冬季高山气温低、氧气低,当时硝化作用效率较差,所测得
氨氮检测值相对较高。
台中市环保局抗辩,当日采样水温为15.2度,有采样照片为证,福寿山农场主张稽查当日平均气温为8°C,因而导致氨氮检测值大幅提高等语,与事实不符,均无足采。另废水处理程序有多道处理单元槽体,处于室内或槽体中,水温不会等同于气温。
判决指出,福寿山位处自来水水质水量保护区内,却排放氨气超标影响水质,曾于去年间因违反水污法遭环保局开罚12万1500元,未加强管制或改善,这次又违规,因农场内设有客房、露营区,提供住宿等,危害游客健康,认为环保局裁罚44万1000元,无违误,诉讼遭驳回,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