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台电不服中火被罚3百万元提起诉愿 中市府:有5个理由

台中政府以5项理由驳回台电所提诉愿。(图/台中市政府提供)

记者邓木卿/台中报导

台中市政府环保局去年1月26日至去年11月28日,因台中火力发电厂总生煤使用量超过1104万公吨,裁罚台电公司300万元,台电不服,向台中市政府诉愿审议委员会提出诉愿,经委员会审议结果,提出5项理由决议「诉愿驳回」。

法制局表示,一、依地方制度法第75条第2项及行政环境保护署组织条例第3条规定环保署若认为直辖市政府所为之行政处分违法,应报请行政院予以撤销,结果在今年2月25迳自撤销本府环保局公函,明显违反行政程序法第111条第6款。

二、台中市公私场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条例规定,自本自治条例公布日起4年内减少生煤使用量百分之40。台电自始至终均未对上开许可内容提出异议,其内容有构成要件效力,并受其拘束。

三、生煤自治条例之文字系减少生煤之「使用量」,而非「许可量」,减少之基准自应以「实际使用量」作判断,所以环保局以中火生煤使用最大量(1839万公吨)为基准,计算其应于109年1月26日前减少生煤使用量至1104万公吨,应属有据。

四、中火系生煤「使用量」违反规定,自无许可证管理办法第9条所定「许可条件数值」,得有百分之10之容许差值之适用。又参考行政院环境保护署105年2月16日环署空字第1050008078号函释意旨,因生煤年使用量属可控制条件,且不受量测仪器设备本身误差有所变动,解释上亦无容许差值之适用。

五、因此,环保局针对中火总生煤使用量超过1104万公吨,裁处台电300万元之行政处分,并无不当,所以驳回诉愿人台电之诉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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